近日,很多媒体都以大字标题刊登新闻:“最高法要求尽量不判‘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将统一死刑尺度”。很多人以为关于死刑案件审理又有了新规定。其实,关于死刑案件审理,最近并没有新的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其中有关死刑的部分写道:“死刑复核工作已进入规范运行、稳定发展的阶段……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努力使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一最基本的人权……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报告中这段内容是对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以来,尤其是去年以来死刑案件审理整体状况的总结,强调死刑复核工作已经进入稳步运行阶段,也对死刑案件审理中常见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作了报告。报告强调,过去一年间,各地对死刑案件的审理非常严格,不是必须判死刑的,都判了缓期。
报告中这段话是对原有关于死刑法律规定、政策的重申,不是出台了新政策、新规定。我国刑法第48条明确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我认为,这段报告之所以引起媒体、公众误解,有两个原因。
一是年度报告使用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样的表述。应该注意到,这是对过去一年关于死刑案件审理结果的一个总结;另外,还有一些表述,如“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是对上一年审判实际情况的概括,这些都属于上一年的司法审判实践,不是司法解释,更不能理解成对刑法规定的修改。
另一个原因,与最近大家关注的一些死刑案件有关系。近几年来,从成都孙伟铭醉驾案到西安药家鑫案,一些引起全社会热烈讨论的案件,不少与死刑有关,而且喊“杀”的声音往往比较高。因为关系到公民的生命权,网民、公众对死刑案件高度关注。
最高法院不会在去年的工作报告中对最近这些案件表态,但对近年来死刑案件的社会效果,也在关注。这次最高法院年度报告中关于死刑复核工作的部分,其内容已超出复核部分,实际是对死刑案件审理工作的总结,其用语高度概括,容易被理解成司法政策上的表态。有人这样解读:最高审判机关就是以报告的形式再次重申对生命权的尊重,重申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再次提醒地方各级法院不要松动,在审判中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来履行职责,避免量刑失衡,尽力避免法律外因素的影响。我想作这样的解读也可以理解,在当前的形势下,这样的强调、重申,是有必要的。
废除死刑或者最大限度减少死刑适用,已发展成为国际趋势。虽然根据国情我国保留了死刑,不过正如刑法规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当前,“以牙还牙”、“血债血偿”的传统观念依然还有影响力,但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生命具有最高价值,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判死。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法律文化的培育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案例的作用非常重要。
就死刑案件来看,过去的许多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对基本法律原则、刑事政策的解读,并不能真正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什么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是一个难题。这次年度报告中提到去年的另一个重要工作,就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等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规定对于死刑案件证据的审查、认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统一死刑案件证据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是去年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亮点,充分体现了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态度。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最近在加快,今年会有重大进展。在修改中应该充实证据部分,吸收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内容;另外,律师介入的法律依据也应得到明确。死刑复核还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程序。我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也能完善死刑复核的内容,使之真正做到“程序化”,这也是严格控制死刑的有效措施。
(作者为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