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在河南省濮阳基层法院看到,一种中国式人民陪审团的做法正在这里尝试:对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群体性利益、矛盾纠纷激化和影响稳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由各界群众组成人民陪审团,代表民意参加庭审,庭审直播,当庭评议,拿出意见,体现民意;意见不一致时,单数投票表决。作为判决的重要参考,人民陪审团意见供合议庭研究,必要时,上审委会决策。这一做法为的是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更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廉洁、体现公平正义和群众对法院的监督。
人民陪审团庭审体现民意
4月25日上午,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法院马村法庭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与以往不同的是,法院特邀9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参加庭审,这是该法院为使审判工作更贴近民情、符合民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民事审判领域引入人民陪审团的尝试。
该宅基地调整时,被告曹某获得了村内一块闲置土地的使用权,后张某外出回乡,看到曹某占用其宅基地,认为曹某侵犯了宅基地使用权,将其诉至法庭。
法院认为此案涉及村民利益,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决定邀请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陪审团成员就宅基地使用证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配合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休庭后,9名陪审团成员从法律运用、乡俗民约、大多数群众容易理解、接受的角度提出“不予支持”的建议。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人民陪审团的建议非常到位,充分反映了民意,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当前,濮阳市关于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探索工作正在进一步推进,成为河南省推进司法民主化的一个生动缩影。
清丰县一位当事人李某一边激动地流着泪,一边对记者说,这样的“人民陪审团”,更适合俺们老百姓,俺们相信,人民陪审团的参与。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更好地体现了“有理讲倒人”。
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作为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中的新事物,经过近两年探索、实践,河南省濮阳基层法院推出的“人民陪审团”这种中国式的陪审模式,既有民众广泛参与的优点,又有对陪审权力的适当限制和恰当应用,既能体现普遍的民意表达,又能做到适当的可控可调。
民意诉求得到有效表达
在清丰县调查中,罗某等人故意伤害案给记者留下了深刻印象:由该县2000多名社会各界人士构成的陪审员库中,随机抽取的9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听取法庭调查、辩论和被告人陈述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社会危害性、量刑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陪审团成员、县工会职工张玉萍认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表现不错,认罪态度较好,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该意见得到陪审团成员的认同。大家认为,被告家长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能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轻判。合议庭采纳了人民陪审团的建议,依法判处两被告人缓刑。
记者在濮阳市华龙区法院还获悉,被告郭某曾因强奸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无所事事,又伙同他人预谋利用假玉镯实施诈骗。开庭审理时,9名陪审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一致认为被告人系累犯,且蓄谋已久,主观恶性大,应从重处理。合议庭采纳了此意见,依法从重判决。
参加陪审团不仅是表达意见,更是一次普法过程。人民陪审团成员、濮阳市范县一中副校长于传红认为,通过参与“陪审”丰富了法律知识,学会了用法律的理念、思路和方法分析案件,将感受和收获向家人、邻居广泛传播,形成很大的辐射效应,减少了公众对司法的猜疑和误解。
最大限度实现服判息诉
在人民陪审团成员、当事人和法官参加的座谈会上,法官向记者讲述了曾引起轰动、被濮阳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5年、宋某1年有期徒刑一案:法院查明,宋某明知被告李某无驾驶证,仍雇其开车拉货,李某驾车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人民陪审团综合分析了此案在当地的社会影响和百姓感受,一致认为宋某在李某交通肇事后怂恿其逃逸,对被害人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合议庭经研究,采纳了人民陪审团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当庭表示“有‘人民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这么公开、透明,我相信判决是公正的,我服判。”一场人命官司,由于人民陪审团参与,判决使得原告满意,被告服气。
“截至目前,濮阳市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人数已近6000人,这一数字还将上升;”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红光介绍:自河南省各地法院开展该项试点工作以来,人民陪审团制度已在濮阳市两级法院落地生根。河南省高院规定,只要是23岁-70岁、未受过刑事处罚、身体健康、热心参与审判活动的中国公民,均可成为陪审团成员。其成员随机选取,由7至13名群众组成,人民陪审团成员业务培训后参与案件审理,以此向社会揭开审判工作的神秘面纱。此举拓宽了民意表达渠道,让群众与法官共同判是非、断曲直,促进司法民主化、大众化进程,在相当大程度上让群众拥有对法院审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濮阳市两级法院全面试行组织人民陪审团审理案件近两年来,人民陪审团已参审刑事、民事案件153件,95%的案件服判息诉,无一起涉法上访。
采访结束后,记者感触最深的是,河南省推行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架起了法院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感情桥梁,拉近了当事人与法庭的心理距离,减少了抵触情绪,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和裁决的认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当事人服判息诉。
(标题书法:沙英男)
【专家点评】
汤维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民陪审团所具有的价值是多维度的。对于主审法官,人民陪审团是“避雷针”,可以有效地缓解审判所带来的舆论压力。对于法院,人民陪审团是“防火墙”,有助于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当事人,人民陪审团是“评理团”,他们对人民陪审团所做出的裁断意见,更能信服和接受。对于参与陪审团的普通民众,人民陪审团又是“法制大学堂”,从中可以感受深刻而生动的法制教育。人民陪审团巧妙地通过“人民审判人民”的机理,将社情民意精准地反映到司法审判中来,克服了机械办案的法条主义弊端,这就在司法审判和社情民意之间架起了常设的、天然的“桥梁”。人民陪审团制度实为一举多得的良法美制,值得充分肯定和大力推广。
不过,在试点过程中,应当注意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既要使之保持在现行法所许可的范围内,也要积极开拓和创新,使之产生应有的制度效果。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确保民众参与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尽可能地尊重人民陪审团的裁断意见,不断地“升格”其裁决效力;还要注意对参与陪审的民众进行有效的权益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积极主导此过程,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典型区域,有规划地进行制度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