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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5月10日 星期二

    光说“吸烟有害健康”还不够

    作者:杨红兵 《光明日报》( 2011年05月10日 08版)

        控烟的话题,已经在社会上掀起过数轮热议。由卫生部出台、5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然而,《细则》刚执行,还没有假以时日观察,公众就质疑《细则》是否会形同虚设。事实上,与其说民众持有不信任的态度,毋宁说近年来控烟的绩效确实令人失望。

        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尚有3.56亿烟民,与2002年相比几乎没有什么变化,遭受二手烟危害的人群更是高达7.38亿。为什么公共场所禁烟总是停滞不前?有客观因素,譬如我国是吸烟大国,公共场所分布广而散,烟酒文化根深蒂固、积重难返,法不责众等等。然而,如果一味强调客观理由,难免就会漠视主观能动性或者难逃试图掩盖某种利益驱动的嫌疑。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要有效控烟,不是“吸烟有害健康”的观念没有形成社会共识,也不是技术监管能力不够,而是有无壮士断腕的勇气和用“猛招”的决心。从法律层面上看,《细则》已经有了具体的实施依据,执法单位也非常明确,关键还是要在执行力上下功夫。同时《细则》还需细化、实化,譬如对公共场所的界定,处罚的具体办法等等。从罚则的执行力上看,要确保法令有效推进,还须确保法令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特殊群体存在。

        从长远看,深化体制改革,斩断利益链条,才是根本之策。比如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提高烟草税,香烟的价格上涨,烟民的需求自然要减少。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增加税收,便于从中提取资金用于控烟和公共健康开支,另一方面还可以减少烟草的消费。我国目前的烟草税普遍低于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卷烟总税率为零售价格的32%至40%左右,远低于国际上卷烟税率的平均范围即65%至70%。税收调控烟草功能偏弱,无疑对控烟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

        增强控烟的效果,强化警示教育,是不能忽视的重要环节。从细节说,在烟草包装上还应设置醒目的健康警示标志。目前在许多烟草包装上仅有并不醒目且老生常谈的文字警示语:“吸烟有害健康”,这远远不够。在吸烟危害健康的教育方面,不妨增加图片和案例教育,让吸烟者真正认识到危害,从而从心理上真正远离烟草。

        公共场所不吸烟是最起码的文明素质。实现公共场所禁烟,不能光指望烟民自我约束,还需要管理部门率先垂范,在立法、执行层面更加强化力度,在政企分开、烟草税调控、警示教育等方面,采取多种组合措施。在普遍的文明素质养成方面,关键是看认真的程度和决心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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