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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5月04日 星期三

    两高二部:

    三次违反禁止令应撤销缓刑

    《 光明日报 》( 2011年05月04日   10 版)

        本报北京5月3日电(记者王逸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应当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今天公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明确了这一措施。

        按照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发出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规定》对刑法修正案(八)的上述条款作了细化,明确了禁止令的具体内容。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设立公司、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或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或者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还可禁止其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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