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养生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游戏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1年04月21日 星期四

    醉驾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考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4月21日 10版)

        本报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殷泓、王逸吟)今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面临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这是今天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作出的规定。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就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为了与这一规定相衔接,需要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刑事处罚规定后,不需要再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实行拘留处罚。”杨焕宁说,修正案草案因此删去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外,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修正案草案同时加大了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规定对酒后驾车的,将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并对因酒驾被处罚后再次酒驾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修正案草案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