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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4月20日 星期三

    最高法回应百度侵权事件

    针对“避风港原则”等正起草司法解释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4月20日 09版)

        本报北京4月19日电(记者 王逸吟、任生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孔祥俊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对百度文库侵犯知识产权事件作出回应,表示对引发争议的“避风港原则”已经形成了初步的调研报告,并启动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起草。最高法院将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避风港原则的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

        孔祥俊介绍说,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互联网环境下保护著作权的法律规则,其中有一些特殊规则。在百度文库事件中,双方争论的“避风港原则”就是一条特殊规则。这一原则是指,在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进入“避风港”而不承担责任。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或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将不承担赔偿责任。百度公司援引这一条款称,百度文库只提供了网络分享空间,文库中的内容都是网民自行上传的,百度不存在侵权问题。而许多作家和出版业者则指出,百度的做法是对避风港原则的滥用。

        对于这一争议,孔祥俊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透露,避风港原则等规则的适用,是去年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重点调研的课题,目前已经形成了初步的调研报告,并启动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起草。“最高法院将通过司法解释,慎重明确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标准,这是合理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很重要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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