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7日电(记者 梁捷)近来,大学校园安全问题再度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从安全角度讲,确实有‘排查安全隐患’、‘做好校园安全预防’工作的必要。”在日前由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大学治理与大学章程”学术研讨会上,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
莫纪宏认为,对于大学的“安全”问题,目前各地学校采取的应对措施种类很多,但是从法理上缺少一套科学和成熟的“说法”,没有可行的制度加以保证。从法理上来看,安全问题具有普遍性,即安全问题附属在所有的问题后面,缺少一定的独立性,任何问题都可能跟安全有关。只有安全问题严重后,安全才有自己的独立性,继而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将安全作为基本人权来考虑,需要我们从制度上建立一套防范不安全因素的规范,这要求大学管理机构对此高度重视,而这是完全可行的,也是应该的。
莫纪宏说,目前我国很多学校都在起草和制定大学章程,在此情形下,有必要将保障校园安全作为体现基本人身安全权利的事项,并作为大学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写进大学章程,从而营造一个安全祥和的校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