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嘉宾: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教授 谢明敦
本报记者 郭丽君
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终止了对我国向欧洲输出的无线数据卡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特别保障措施三种调查(简称“两反一保”调查),由于这是欧盟首次对中国出口的同一产品进行严格的“两反一保”调查,而且涉及中国企业出口额高达41亿美元,并首次针对我国高科技产品,因此备受关注。
在“走出去”过程中,中国企业遇到的贸易摩擦正从低端走向高端,如何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突破贸易保护主义的“防火墙”,获得公平竞争的市场待遇,记者就此对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教授谢明敦进行了采访。
记者:数据卡调查案件是近年来涉及金额最大的高科技反倾销纠纷案,为中国成功化解国际贸易争端提供了有益借鉴,为什么以往很难成功?
谢明敦:美国在对外贸易上,尤其是针对中国设置了好几道贸易保护“防火墙”,以保护美国企业。针对中国企业输送到美国市场的低端产品,美国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反倾销”、“反补贴”方式进行打压。“反倾销”和“反补贴”原本内涵完全不一样,却经常被美国企业扯到一起关联使用,美国政府也在调查过程中,既反补贴又反倾销。类似案例,东南沿海的很多企业都遭遇过。
始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的“337条款”是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条款之一。中国企业在被牵涉到“337条款”时,大多是企业自身,或者协会出面和美国进行交涉。由于美国法律程序非常复杂,尤其是出于职业保护,在美国打官司都要由美国的律师出庭,因此,一个涉及“337条款”的官司费用,动辄上千万美元。中国企业要么不敢打官司,要么就是被官司拖到最后,产品的市场空间没有了。官司赢了市场上也是输了,而官司输了就更惨。
像华为这样的企业曾在欧美出现过一些纠纷,从2001年开始,思科、摩托罗拉等公司就不断以华为侵犯了他们的商业秘密牵制华为的发展。现在华为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电信设备供应商,2008年PCT专利申请数量全球第一,使得这家公司成为目标的可能性更大了。这其实不仅反映的是中美两国在高科技产业利益上的博弈,也反映出中国企业开始运用法律手段这一国际通行做法来解决争议,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记者:“337条款”是美国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主要条款之一,为什么美国会频繁使用该条款作为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
谢明敦:在高科技领域,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特别商业条款,逼迫中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更为严格,以保护外国投资商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
随着包括国内信息通信技术制造企业的崛起,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经历转型、调整和优化,越来越多的高科技产品进入美国。站在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立场,美国开始频频使用“337条款”来限制中国企业。最近几年,美国扩大“337条款”使用范围,哪怕只是怀疑或者有美国企业无中生有地举报,美国海关就会动用“337条款”将中国产品扣留,制止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进而封杀中国企业,这使得中国高科技企业受到很大影响。
当中国企业为了避开“337条款”直接在美国投资时,美国政府为了继续阻挠中国企业的投资行为,又将外国投资委员会(CIFUS)审查作为新的干涉手段。
记者:从美国为华为投资设置种种障碍,以保护本国企业这个案例上,中国可以获得哪些启示?
谢明敦: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中国赋予外资企业以“超国民待遇”,比如在享受城市基础建设和教育等公共资源的同时,却没有履行相关的缴税义务。尽管我国刚刚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制统一,但是基于惯性,各地对于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收返还、劳动力资源等领域还保留优惠。为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应尽快从法理上根除跨国公司的“超国民待遇”,公平地运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尤其是《反垄断法》。同时,也可以借鉴和学习美国的CIFUS审查制度,用于和美国相对应的行业和企业当中,例如高科技行业的兼并购买等方面,从而促进中国企业在美国获得公平的市场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