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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4月08日 星期五

    最高法、最高检:

    发送诈骗短信五千条以上将究刑责

    《 光明日报 》( 2011年04月08日   10 版)

        本报北京4月7日电(记者 王逸吟、任生心)今后,用手机发送诈骗短信五千条以上的,如果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将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上述规定。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近年来诈骗犯罪呈多发态势,特别是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2009年,仅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5个省市的群众因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就高达10多亿元。

        为惩治和预防电信诈骗犯罪,《解释》首先明确,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另一方面,针对电信诈骗行为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的实际,《解释》规定: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发送诈骗信息的条数及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可以查证,且五千条、五百人次的数量规定,也符合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的现实需要。”孙军工强调。

        《解释》同时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据了解,实践中,有的掌握网络技术的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专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搭建网络电话诈骗平台,还有的“地下钱庄”专门为犯罪分子提供转移赃款、提取赃款服务。这些行为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重要一环,是电信诈骗猖獗、难以及时查处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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