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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31日 星期四

    最高法明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 光明日报 》( 2011年03月31日   10 版)

        本报北京3月30日电(记者王逸吟、任生心)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明确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告诉记者,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孙军工说,《若干规定》充分体现了便民的特点。其第2条指出,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第4条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第11条明确,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若干规定》是最高法院推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取得的又一阶段性成果。”最高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说:“不收取费用,也是为了鼓励当事人使用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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