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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25日 星期五

    细化的禁烟细则才有力

    杨红兵 《 光明日报 》( 2011年03月25日   02 版)

        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近日由卫生部印发,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细则有两点吸引人眼球,一是明确了公共场所监督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并规定了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二是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担当的禁烟责任,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人们企盼通过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以往某些公共场所禁烟形同虚设的状态有望改观。

        吸烟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认识,可以说已经深入人心。近年来,社会上禁烟的呼声也可谓是日益广泛而强烈。这次细则的发布,着实让人感到欣慰,充满期待。然而公共场所禁烟原有的各种“阻力”仍是现实存在的,要想让细则见实效,还需将细则再细化、实化。

        事实上,对公共场所吸烟的约束,不仅要用在经营者身上,对烟草生产厂商、销售商、广告商,烟民都应有细化的罚则约束。这方面不妨学习国外一些先进做法:譬如在芬兰,禁止向18岁以下的人口出售香烟,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促销活动,禁止在校园内吸烟,购买香烟时必须缴纳0.5%的禁烟科研和健康教育的烟草税,必须在烟盒上标出警告词等等。新加坡禁烟法规定,凡在公共场所扔一个烟头者,罚款500新加坡元或打4板子。在香港,如果吸烟者在禁烟区域吸烟被抓到,最高可罚5000港元,并且要上法庭听法官训斥。这些细化、实化的规定,明确地将矛头指向了烟草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且处罚力度之大让吸烟者对禁烟令产生敬畏之心,其效果可想而知。

        公共场所禁烟,是一个涉及公众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不妨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细则虽然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并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但卫生管理部门人员有限,公共场所又多,监督起来显然捉襟见肘,因而发动群众监督,无疑是一个有效之策。譬如南非政府,设置一个免付费专线电话,提供给民众随时申诉烟害事件,揭发违法者。这样做既解决监督人手不足的问题,又能提高监督的效能。

        在处罚、监督等制度层面约束公共场所吸烟的同时,不妨再设置一些奖惩举措,走出吸烟为交往的怪圈,共同营造无烟文化。譬如日本有的企业拒绝录用吸烟者,德国有的企业对不吸烟者给予“增加工资”、“多得休假日”的奖励。此外还应完善公共服务网络,让一些经常出入公共场所的导游、团体负责人,对吸烟者做好明确提醒和监管,组建志愿者对公共场所禁烟进行教育宣传等等,以提高大家的禁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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