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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25日 星期五

    最高法

    明确国家赔偿案件程序

    《 光明日报 》( 2011年03月25日   10 版)

        本报北京3月24日电(记者 王逸吟、任生心)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简称《规定》)。这部司法解释明确,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争议较大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最高法院赔偿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去年12月1日,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开始施行。这次修改的一个亮点是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取消确认前置程序,实际上扩大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审查范围,赋予赔偿委员会对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职责和对国家赔偿案件的终局决定权。

        对此,《规定》首先明确,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或者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或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此外,《规定》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职权行为时应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形成规范的卷宗材料,在提供证据上具有便利条件。而赔偿请求人收集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时受到较多限制,处于明显弱势。”这位负责人说,本司法解释的这些条款有利于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立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要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首先就要解决好立案问题。《规定》从三方面对立案环节作了规范。一是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应当提供4份申请书以及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的具体内容,以减少因材料不全申请不被受理的情况。二是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法院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后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盖章。三是赔偿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7日内立案;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也应当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防止出现以申请材料不全为由久拖不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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