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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15日 星期二

    在法律实施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委员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15日 09版)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如何在法律的实施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老百姓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检察机关面临着哪些新任务?将如何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就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委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何意义?

        姜建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检察制度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的。

        在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中,中国检察制度独树一帜,既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架构下隶属于行政机构的模式,也不同于我们传承来源的前苏联检察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使得涉及中国检察制度的立法更具创造性。对此,立法机关、实务部门和学术界都投入了极大的关注和努力,形成了一系列独具特色的检察制度。

        自1999年以来,已有23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和决议,这些决定和决议既是对检察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过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进程。

        记者: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你对此是如何理解的?

        姜建初:的确,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成为更加突出和紧迫的任务。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在模范执行宪法和法律的同时,切实履行好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权威的神圣职责。

        检察机关要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通过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保障国家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通过履行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严肃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促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记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加强法律监督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这是否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此,检察机关将如何应对?

        姜建初:检察机关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加强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做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细化和补充工作;对需要权力机关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制定和修改完善法律、加强法律解释的建议。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重点,推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包括建立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制度,完善抗诉工作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关于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工作法律监督范围和程序的改革方案,也已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的修改为契机,继续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努力为完善相关立法奠定实践基础,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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