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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04日 星期五

    加快推进我国巨灾保险事业

    作者:兰东娟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04日 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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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应对巨灾风险仍以中央政府指导型的财政救助为主要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降低了灾后经济恢复的效率。

        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自20世纪以来,中国是继美国、日本之后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世界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据统计,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都在1000亿元以上。在巨灾保险补偿方面,世界巨灾保险的赔付率平均水平超过30%,而我国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我国,保险业提供的保险保障和经济补偿只占巨灾造成的损失的很小比例。这表明,我国保险业在巨灾损失补偿中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巨灾保险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灾难性事故,如地震、台风、海啸、洪水、冰雪、干旱等所引发的巨大财产损失和(或)严重人身伤亡给予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政府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的合作是国际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的总趋势。当前我国应对巨灾风险仍以中央政府指导型的财政救助为主要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降低了灾后经济恢复的效率。因此,应尽快建立完备的巨灾保险制度,有效提升保险业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地位,这对于增强我国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和健全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完善的巨灾法律法规是巨灾保险制度正常运作的基石,也是巨灾保险制度获得成功的保证。美国国会曾先后颁布一系列法令,以此来促进本国巨灾保险业的发展,比如《联邦洪水保险法》、《全国洪水保险法》、《洪水灾害防御法》、《洪水保险改革法》等。另外,在巨灾保险的实施上,各国大都通过立法将之纳入强制保险范畴,以解决巨灾保险需求的不足。比如美国建立了洪水保险社区强制参加制度,即在美国的洪水保险体系中,国家认定的洪水风险区域的社区必须要参加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否则将受到联邦政府的惩罚。可见,巨灾保险制度能够发挥巨大作用,其关键就是有比较完善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保障。而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专门的巨灾保险法律。我国虽在《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防洪法》及《防震减灾法》等法律也明确表示国家鼓励并扶持开展相关保险业务,但对如何建立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并没有做任何具体的规定。我国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制定巨灾保险法,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保险人等主体在巨灾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对巨灾保险组织机构、运行方式、保障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政府作用、资金筹集方式、财税支持政策、赔款处理方式、资金运用等进行规范,建设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巨灾保险体系,分散巨灾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保障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二是充分发挥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的作用。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国家政府都直接或间接介入巨灾保险市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政府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这就要求:其一,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损减损措施来降低巨灾造成的损失,如改善环境,保持水土,提高建筑抗震等级等。其二,出台相关政策进行适度引导和宣传,把巨灾保险与防灾、减灾的相关激励政策结合起来,形成巨灾保险与防灾、减灾良好互动的格局,以保证巨灾保险较高的参保率和覆盖面。其三,推动保险、气象、灾害、民政等单位的数据整合,建立科学化的巨灾风险分析评估平台。其四,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巨灾保险给予财政补贴,切实提高巨灾保险的参保率和覆盖面。

        三是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我国应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建立起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其一是积极运用再保险分散风险。目前世界最大的巨灾再保险市场是美国、英国和日本,它们占到全球巨灾再保险市场份额的约60%。我国应实行国家再保险和商业再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方式,商业再保险公司对超过保险公司赔付额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的部分则可由财政承担。其二是发行巨灾债券进一步分散风险。巨灾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责任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可以分散化解巨灾损失,扩大资金来源,最大程度上分散巨灾风险,增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资本市场这方面的功能尚不完善,商业保险公司直接发行巨灾债券的可行性不大。而政府具有最高的信用等级和透明度,能大大降低巨灾债券的发行成本,可以考虑先由政府发行巨灾债券品。随着资本市场的日趋完善,便可实现由政府到商业保险公司直接发行巨灾债券的转换。

        四是加强巨灾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对巨灾风险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巨灾风险管理复杂,操作过程中涉及保险、证券、会计等各个领域,需要一批具有跨领域知识的专业人才。我国可依托国内优秀的财经院校加强对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同时可选派一些优秀的从业人员到巨灾保险发达的国家进行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的产品开发技术和管理经验,并适当引入国际上专业巨灾保险公司参与我国巨灾保险体系,促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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