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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2月24日 星期四

    累犯及八类死缓罪犯实际执行刑期拟延长

    《 光明日报 》( 2011年02月24日   04 版)

        本报北京2月23日电(记者 王逸吟、殷泓)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今天提交三审。草案延长了累犯及八类严重犯罪死刑缓期执行的实际期限,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报告草案审议结果时表示,草案二审稿不仅规定了上述内容,也延长了其他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最低执行期限和判处无期徒刑的最低执行期限。审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专家提出,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应主要针对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累犯以及八类严重犯罪罪犯,延长其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最低执行期限,但不宜普遍提高刑罚执行期限。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对草案作了修改。

        草案二审稿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规定为犯罪。据了解,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均规定了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措施,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以更好地预防和惩处这类犯罪。

        据此,草案三审稿修改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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