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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2月22日 星期二

    量刑规范化 让法院审理更“人性化”

    《 光明日报 》( 2011年02月22日   04 版)

        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河北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规范刑罚裁量权,确保不枉不纵。2010年全省先行试点的11个中院和32个基层法院刑事一审案件上诉率和抗诉率同比分别下降65.75%和58.13%。

        日前,记者在河北省廊坊法院了解到,廊坊中院非常注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规范化过程中的贯彻。该院在二审审结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人李某盗窃案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合议庭认为,李某、张某所驾汽车配挂他人失窃的汽车牌照,被公安人员分别盘问时,均主动交代了盗窃罪行。根据上诉人张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到无期,确定基准刑十一年。因其有自首情节,最高院规定减少基准刑30%以下,廊坊中院判其八年,处罚金4万元。原审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和抢劫被劳教的劣迹,最高院规定增加基准刑20%以下和10%以下,分别增加基准刑10%和5%;对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判其九年半,处罚金4.5万元;二人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被告人张某在判后心悦诚服:“判多少刑,我都可以在法庭上说自己的意见,法庭审理真是很人性化,这样的判决结果,能让人从心理上接受。”当地百姓说:由于量刑公开透明,被告人对宣告刑比较容易接受;不仅律师享有提出量刑意见的权利,被告人以及亲属都赋予了这项权利。

        被告人之所以做有罪答辩,为的是获得较轻刑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认为:这种情况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合一,不会弱化量刑程序,相反,由于控辩双方对定罪的争议不大,这就给被告人充分表达量刑意见的机会,促使法官作出理性裁判。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相对分离,法庭就不会在定罪前的审理阶段调查量刑事实,避免使这些事实影响定罪,给被告人带来不利影响。

        量刑规范化是化解社会矛盾、规范司法行为的有力之为,是提升法院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的良方美制和有效之策。廊坊中院院长王越飞告诉记者:量刑规范化工作的不断推进,不仅为法院其他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起到示范作用,也带动了侦查、起诉和律师辩护水平的提升;不仅得到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认同,也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河北省三河市人大代表田春江表示,量刑规范化改革增强了庭审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促进了量刑的公开公正;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益,进一步防止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维护法律实施的统一性。

        本报记者 任生心 王逸吟 本报通讯员 马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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