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月24日举行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强调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月5日,本刊刊发的座谈会上三位专家学者的精彩发言,引起了许多读者的关注和共鸣。今天,我们再次摘发三位行政、司法机关高层领导的发言,进一步从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角度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读者共同展望法治建设的明天。——编者
严格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政府工作有法可依,把政府权力从决策、执行到监督的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人民群众能够监督和保障政府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好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更好地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政府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努力把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第一,认真学习宪法法律。政府工作人员要履行好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必须熟练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主要制度,特别是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制度。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各级政府工作人员都要高度重视宪法法律的学习,使尊重宪法法律、崇尚宪法法律、遵守宪法法律、运用宪法法律,成为自觉意识。
第二,忠实执行宪法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进一步要求政府管理从过去更多依靠政策向更加依靠法律转变,从过去主要依靠经验向更加依靠制度转变,我们作决策、办事情首先都要想一想法律上有多大权限,处理问题的法定依据、标准是什么,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第三,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没有法制统一,就不能依法维护国家的统一、政治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维护法制统一是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的重大政治任务。
第四,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今后在拟订新的法律草案时,要一并考虑配套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力求配套行政法规规章与法律同时出台、同步实施。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增强科学性、民主性,确保质量。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具体体现。
深入理解这一本质特征,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正确方向,确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使人民法院工作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神圣职责。
深入理解这一本质特征,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立足审判执行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围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大力推行服务型、主动型、高效型司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深入理解这一本质特征,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严格执法,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体现了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为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品格。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通过提出立法建议、制定司法解释等方式,积极推动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通过狠抓执法办案,加强法制宣传等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公民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通过深化法学理论研究,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司法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力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性质、地位、设置、组织、职权等的规定,为我国检察制度奠定了最重要的法制基础。随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和修改完善,人民检察制度日益健全,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在政治性质上,人民检察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检察权来源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在宪法地位上,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府两院”的组成部分;在具体职能上,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负责批准和决定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组织体制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些制度及其特色,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所决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有利于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加强法律监督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自身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本组稿件均为本报记者殷泓、王逸吟整理 照片均为光明网记者郭冠东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