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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2月17日 星期四

    学位制度建设大有可为

    作者:黄伯云 《光明日报》( 2011年02月17日 02版)

        三十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实施,以法律形式创立了我国学位制度。三十年来,学位制度发挥了巨大的制度力量,推动我国高等教育规模与质量协调发展,培养了数千万高质量专门人才。作为学位条例在高校的实践者,更是有着特别深切的感受。

        我认为,学位制度的意义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学位制度促进了科教结合从而增强了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学位制度对高校创新能力的提升作用,最直接的体现是为高校造就和吸引了大批领军人才,并发挥高校科教结合的创新优势,将高层次人才培养与解决国家科学及工程技术问题紧密结合,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实现产业升级提供了强力的科技和人才支撑。其次,学位制度推动了人才培养平台建设进而提高了学科水平。三十年来,我国先后进行11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审核和三轮重点学科评选,深入推进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大力实施以重点学科建设为核心的“211工程”和“985工程”,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以材料学科为例,据统计,我国材料科学、工程技术领域论文被引用次数已排名世界第二,10所左右的高校材料学研究水平跻身全球前100位。

        在新形势下,学位制度建设应当而且可以大有可为。新形势下的学位制度建设,一是学位质量标准要反映“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深刻内涵,二是学位层次结构要适应国家“由大到强”的战略需要,两者互相联系并且相互支持。其中中国特色就是要符合中国国情、满足国家需要,世界水平就是要坚持世界标准、立足学术前沿,由此要求我们科学界定各层次类型的学位质量标准,动态优化学位类型层次结构和区域布局,不断推进学位制度与国情结合的深度和与国际学术前沿对接的高度。例如,根据博士生就业取向越来越多元化的趋势,可增设一些应用型或职业型的博士学位。为真正衡量学生特别是博士生的创新能力与水平,建议“关口后移”,加强学位论文答辩环节的现场测评;此外,还可以“评价外移”,教育行政部门应主要加强培养条件的建设和评估,质量评估可以更多地交给用人单位、学术同行和社会评估机构。  

        (作者为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南大学校长,本报记者姚晓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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