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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2月17日 星期四

    法学专家:未经许可进行营利性翻唱是侵权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2月17日 05版)

        对《春天里》的版权问题,本报记者在第一时间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

        记者从法律上讲,旭日阳刚翻唱这首歌是否属于侵权?在哪种情形下,他们可以翻唱?

        王迁:如果汪峰是歌曲的作者,而且没有将歌曲的版权(或称著作权)转让给他人,他当然享有这首歌的版权。对歌曲的演唱,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公开表演权。除了法律明确允许的例外情形之外,他人公开演唱音乐作品,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法律明确允许的例外情形”是指《著作权法》允许“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所谓“免费表演”,是说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如果旭日阳刚组合以营利为目的公开演唱这首歌,如在出售门票的巡回演唱会上演唱,则应当经过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

        记者在我国港台地区和欧美国家,因为翻唱而走红的歌手并非少数,他们通常是如何处理作品版权问题的?

        王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公开翻唱仍在保护期内的歌曲,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都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美国发生的一个案例可供参考。一位叫Michael Bolton的歌星下意识地翻唱了一首25年前并不出名的老歌。可能是因为这位歌星在年轻时曾听过这首歌,在20年后下意识写出了相似旋律。最终,法院判决该歌星败诉并赔偿540万美元。

        严格地讲,这次事件不存在“版权之争”。因为《春天里》的版权归属是非常清楚的。这次事件涉及的只是对版权的行使。该事件对于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有一定意义。大家应当意识到,音乐是受版权保护的,应当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本报北京2月16日电 本报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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