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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2月17日 星期四

    国家版权局:必须形成科学合理的维权机制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2月17日 05版)

        本报北京2月16日电(记者王大庆)针对词曲作者、著名歌手汪峰要求农民工歌手旭日阳刚组合停止未经授权在商业演出等活动中翻唱歌曲《春天里》的“禁唱”事件,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了三点看法:汪峰的维权声明有情有理;旭日阳刚道歉回应,反映出两位歌手既具有朴素的感恩之情,又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双方都赢得了社会认可;“禁唱”事件其实是一起典型版权纠纷,无论是草根歌手还是明星歌手进行经营性演出,都应遵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汪峰就旭日阳刚组合在商演活动中演唱其作品,开展维权活动,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具有操作性。

        王自强认为,媒体和公众对事件有不同的声音,也是正常的。网民围绕这一事件讨论,反映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20年以来,广大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正在不断加强,这是值得庆幸的事情。

        王自强指出,“禁唱”事件背后存在的版权相关法律问题是清晰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春天里》词曲作者的汪峰,有权允许或禁止他人以商业目的表演自己的音乐作品。我们认为无论是草根歌手还是明星歌手进行经营性演出,都应遵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增强版权保护意识。

        王自强在肯定了汪峰就旭日阳刚组合在商演活动中演唱其作品开展维权活动之后强调,面对不同地域且数量众多的商业性大型音乐会或晚会,不能单靠一个个创作者去孤军维权,必须形成一种科学合理的维权机制。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晚、基础差,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还很薄弱,各集体管理组织在建立健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还很多,社会认可度不高,自身建设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我们希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今后要加大服务意识,在为会员积极维权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并处理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让社会公众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作用和运作模式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同时,国家版权局也会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建立规范、透明、公正、高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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