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公共地悲剧”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哈丁提出的“公共地悲剧”,描述了公有产权制度下,多个权利持有者按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决策,导致公有资源被过度使用的现象。一直以来,主流学者都坚信私有化是解决“公共地悲剧”的有效途径。
1998年,美国学者赫勒正式提出了“反公共地悲剧”问题。他指出:如果一个资源存在多个权利持有人,每个人都可能排斥其他人使用稀缺的资源,那么,这种不合作不利于实现社会预期的目标,会出现“反公共地悲剧”现象。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弗兰克·米切尔曼在1967年已注意到这一问题。他认为,“反公共地”是指每个人永远都拥有使用资产的权利,但若未获得其他人的特别授权,任何人都无权使用的资产。但他并未对“反公共地”的后果进行论述。
在1998年的《科学》杂志上,赫勒和艾森博格运用“反公共地悲剧”理论对生物医药产业中的专利资源使用不足问题进行了探讨。他们认为,在纵向产业链中,如果上游新技术被过多专利权人共有,那么这些权利人可能基于战略考虑而不愿向下游企业扩散新技术,或者由于达成合作的交易成本过高而无法实现合作,最终阻碍下游的技术创新。
诺奖得主布坎南与其同事用经济模型解释了“公共地”和“反公共地”之间的对称关系,他们认为,“公共地”和“反公共地”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均涉及公共资源使用中多个所有者之间在私人激励和社会激励之间的冲突。“公共地”是多个权利人在同时使用互补性投入品的过程中,他们各自独立决策,但每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都会产生外部负效应,降低其他权利人的经济产出。权利人越多,公共地的价值下降越多。在“反公共地”情形中,由互补性要素构成的资源由非常多的成员所拥有,只有在所有权利人一致同意的情形下资源才能充分使用,当某个权利人行使排他权时,会导致其他权利人的经济产出下降。行使排他权的权利人越多,反公共地的价值越低。帕里斯等人对“公共地”和“反公共地”的对称性做了进一步分析,他们认为这两类问题都可以看作是对一体化产权的偏离,产生的原因在于使用权和排他权的不一致。
专利制度与“反公共地悲剧”
当前学术界对“反公共地悲剧”现象的研究更多源自对专利失灵现象的关注。当一项新技术或新产品是由多个分散的专利持有者所拥有时,会导致这项新技术闲置或使用率偏低,新产品无法顺利完成。在专利经济学中,被不同主体分散持有的互补性专利也被称为“专利丛林”。“专利丛林”所导致的“反公共地悲剧”现象表明,专利保护除了存在因专利产品价格偏高而引起社会福利损失的缺陷外,还会因互补性专利被多个难以沟通、无法有效合作的主体所拥有而影响到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默里和斯特恩(Murray & Stern)以能同时用于科研和商业用途的两用知识(dual knowledge)为切入点,验证了“反公共地悲剧”的存在。两用知识的引用率随专利申请的生效而降低,这从侧面证明了专利的存在阻碍了基础研究成果的传播,进而影响到后续研究与商业化产品的开发,降低全社会的福利。
西岛(Nishijima)以日本公立大学的基础研究向校办企业转变为例,用两阶段专利竞争模型证明了基础研发的“反公共地悲剧”。公立大学是非盈利组织,校办企业为盈利性组织,而日本教育部鼓励学校申请专利,并鼓励学校在建立技术许可证办公室的基础上联合私人企业进行合作研究。这样其研发产品也就由纯粹的公共产品变为私人产品了,出现了“反公共地悲剧”。基础研发和商业化两个阶段的预期利润均降低了,而对于基础研发的总投入却增加了。
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应充分关注“反公共地悲剧”
2006年,我国正式确立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在此之后,加大关键领域研发投入,完善专利制度成为加快实现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在当前加快提高科技知识创新、传播、应用的过程中,应充分关注专利制度中的“反公共地悲剧”现象。
按照传统逻辑,专利是鼓励创新,确保创新者在一定时期内合法获得垄断利润的制度保障。如果失去专利制度的保护,任由仿冒品肆意侵蚀新技术产生的收益,会扼杀现有创新者进行技术革新的积极性。然而,随着专利制度的不断推广和大量互补性专利的涌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也可能因为专利过于分散而导致新技术无法扩散,从而影响到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步伐。
以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着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方向,加快这些产业核心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是关键所在,但国际经验显示,这些产业最容易出现互补性专利的分散所有人相互掣肘的“专利丛林”,让创新陷入“反公共地”的泥淖。
因此,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尽量规避“反公共地悲剧”,是我国未来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我国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严格专利审查,提高专利授予门槛。专利质量是专利制度的生命力所在,降低专利授予的标准势必会制造出大量“垃圾专利”,一旦这些专利持有者滥用排他权,借助专利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正规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第二,在战略性产业建立核心技术专利共享库或专利池。主要做法是互补性专利所有者签署自愿协议,允许参与者都能方便地获得其他参与者的专利,充分发挥互补性专利之间的协同效应。
第三,推动那些拥有关键专利的公司通过兼并收购,或建立战略联盟的形式,构建利益共同体,防止专利传播中发生“敲竹杠”行为,促进新技术的扩散。
第四,对公共财政资助的研究项目所获得的基础性专利,监管者应允许大学、研究所等非盈利机构免费使用这些专利,减少基础性专利对后续科学研究的阻碍。
另外,在适当的条件下,还可以借助税收优惠、贴息贷款等措施来鼓励优势企业放弃某些专利排他权,让社会其他成员能早日获得新技术带来的益处。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企业组织与产业组织研究中心;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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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英国教授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首先提出了“公地悲剧”理论(Tragedy of commons)。他说,在一块公共草地上,每增加一只羊会有两种结果:一是获得增加一只羊的收入;二是加重草地的负担,并有可能使草地过度放牧。作为理性人,每个牧羊者都希望自己的收益最大化,因此都会不顾草地的承受能力而增加羊群数量,最终导致牧场因过度使用(overuse)而退化或废弃,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1998年,美国教授米歇尔·赫勒(Michael·A·Heller)提出了“反公地悲剧”理论(Tragedy of Anti-Commons)。他说,尽管“公地悲剧”说明了人们过度利用(overuse)公共资源的恶果,但却忽视了资源未被充分利用(underuse)的可能性。在公地内存在着很多权利所有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每个当事人都有权阻止其他人使用该资源或相互设置使用障碍,而没有人拥有有效的使用权,导致资源的闲置和使用不足,造成浪费,于是就发生了“反公地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