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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1月24日 星期一

    监督司法公正不能媒体在最前

    刘巽达 《 光明日报 》( 2011年01月24日   02 版)

        河南农民时建锋因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被判无期徒刑一事,经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面对公众议论,河南平顶山市中院曾召开澄清式的新闻发布会,对“天价过路费案”言之凿凿地宣称判决有理有据。不过几天后,案件峰回路转,“鉴于事实与证据的重大变化”,平顶山中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同时,河南省高院公布了问责结果:免职的免职,停职的停职。前后一对照,显见一审判决的粗疏和轻慢——让一个自由之身转瞬成为“无期徒刑”的重囚,岂能草率一锤定音?如今的事态变化,让人看着像是一场轻浮的玩笑,而且轻浮得有点过火。

        此番情形与当年陕西“假虎案”有一比:这厢是舆论一边倒地质疑,那厢是“权威部门”信誓旦旦地“认定”。按理说,质疑者仅凭常识和直觉,难以掌握司法部门的全面信息,判断难免有误。但匪夷所思的是,简单的常识和直觉判断,却经常直抵事实真相和公正核心。“天价过路费案”的事件进展证明,舆论的直觉没有错:单凭承包人之力难以犯下如此不可理喻的事端,背后必有更大的隐情——果不其然,短短几天,平顶山中院就不得不承认“事实与证据的重大变化”。真的是事先无法发现这些“重大变化”吗?还是不想把重大隐情公开化?随着案件的深入,一连串疑问终会得到解答:时军锋为什么选择在哥哥被判无期徒刑后现身?他所说的巨资贿赂、有关方面答应“捞人”是什么内情?一旦“利益链”扯出,是同归于尽,还是让时氏兄弟身陷更糟处境?

        姑且撇开案件的最后走向,单是该案一审所暴露出来的粗疏草率和破绽百出,以及“拨乱反正”的迅捷过程,就值得我们追问:为什么总要等到“媒体发问”乃至“媒体发难”,才能让草菅人命的悬案得到干预?没有浮出水面的类似案例还有多少?媒体管得过来吗?一旦媒体也“失声”,还有什么更有效的“挽回机制”?

        我们一方面为媒体的良知而庆幸,一方面又为媒体的“超大功能”而担忧。处理日常司法事务,理应是司法工作者的职责,公正执法,当是基本要义。司法的公信岂能靠这种“快速纠错机制”来重建?无疑,这种重建的前提是社会成本的巨大付出。而要彻底改变“媒体纠错”的常态化,必须加快完善法制环境和法制建设,消除对媒体监督产生的“过度路径依赖”。媒体干预是社会不得已的最后一道防线,把“最后”用在“最前”,这是很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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