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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1月17日 星期一

    打击侵权假冒在行动⑨

    最高法公布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1月17日 04版)

        本报北京1月16日电(记者 王逸吟)为配合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开展,震慑不法分子,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第二批共五件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梁立勇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村经营南宁市灵丰印刷厂,其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书331.7万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2010年3月,被告人韦友军受人委托,印制一批“上海城区2010版交通图”。3月12日,浙江省平阳县新达印刷厂法定代表人钟世新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承接该笔业务,并印刷了33000余份地图,获利5000余元。韦友军、钟世新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韦友军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钟世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没收涉案盗版地图。

        被告人麦健兴生产假冒“ZIPPO”商标的成品打火机360个,未包装的成品打火机9750个,总价值逾19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被告人仇海营等合作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巧乐滋”、“卡通人”(大布丁)和“绿色心情”的雪糕产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逾480万元。被依法分别判处5年至2年6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2009年1月,被告人吴根创等人合谋在浙江省慈溪市设立运输假烟的中转站,3月将中转地点转移至义乌市。2009年2月至4月,吴根创等人通过中转站共运输假烟28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86万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根创等九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吴根创、马陈嘉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3年有期徒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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