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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1月15日 星期六

    处置网络信息服务不当竞争有说法

    不得排斥合法产品

    《 光明日报 》( 2011年01月15日   05 版)

        本报北京1月14日电(记者郭丽君)工业和信息化部14日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用户合法权益行为,并提出了争议处理机制和处罚措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等。

        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产品或服务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服务争议时,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通过企业协商、行业组织调解、政府协调处理以及司法程序等途径妥善解决,不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业务或者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利用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接受其提供的不公平服务条款或选择其提供的特定业务,均被认定为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向用户提供明确、清晰、无歧义的提示信息,并征得用户同意。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删除用户数据;不得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数据;不得擅自或假借用户名义,或者欺骗、诱导用户进行数据转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责令改正,并向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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