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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1月13日 星期四

    依法实施“东方经验”

    □ 吴如巧

    吴如巧 《 光明日报 》( 2011年01月13日   15 版)

        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了。

        人民调解,指的是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化解纠纷、消除矛盾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制度在息讼止纷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也因此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化解社会纷争的“东方经验”。

        虽然近年来围绕人民调解制度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但就效力而言,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既有法律性规范还处于较低的层次。人民调解制度的规范化运行,需要将其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基于这一考虑,2010年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法全面总结了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当代的发展经验,并从制度创新、制度规范、制度保障的高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及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及人民调解员的选任,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正式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反映了深刻的时代背景,亦顺应了我国当代社会发展的潮流。

        近年来,我国民间纠纷呈现出日益复杂化的趋势,调解难度亦不断加大,给社会稳定增加了诸多新的不安定因素。就人民调解所面对的纠纷范围而言,已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而多发的简单纠纷,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为公众广为关注的复杂纠纷扩展。从更深层次上来说,我国近年来所经历的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以及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都给人民调解制度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一现实压力使得人民调解制度有必要向更加广阔的领域、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并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相结合,以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形成。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史上,显然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但从另一角度而言,人民调解法的颁布也只是人民调解制度法制化历程中所迈出的新的一步。面向未来,如何继续保持人民调解的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避免人民调解程序司法化倾向的出现;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运作程序;如何进一步协调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如何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适应新的社会形势的能力,继续发挥其化解民间纠纷的功能;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就成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法制化道路上所不得不面对和克服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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