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1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定罪处罚标准。
《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的;(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同时,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意见》还明确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熊选国指出,《意见》的发布实施,对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提高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水平,推动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