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王逸吟、任生心)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批复指出,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该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010年,因遵义县中山中学清算问题,贵州省高院向最高法院发出请示。最高法院审委会经研究,作出上述答复。批复同时指出,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