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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2月31日 星期五

    强制性信用证体系初探

    李京生 《 光明日报 》( 2010年12月31日   11 版)

        阅读提示  自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8月1日颁布《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至今,国内信用证业务在中国已经开展13年了,但业务仍未普及,说明目前国内信用证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缺少法律支撑、缺乏统一的信用证流通清算网络、缺乏制度性建设等等。借鉴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成功实践,可以考虑建立强制性信用证制度,以解决以上这些问题。本文对此提出一些可行性观点和建议,现刊登出来以供借鉴。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走过了辉煌的30年,经济增长进入了高速通道。但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系列有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借用发达国家较成熟的信用证体系,通过人大立法或国务院颁布相关的行政法规,建立仅在国内使用的“强制性信用证制度”,是最快捷、最可行、最实用的方法。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一种有条件的书面承诺支付方式,它把合同主要条款与资金支付融为一体,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一种结算工具。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主要形式是跟单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一种信用文件,即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以明确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信用证方式的主要作用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因其可以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解决国际结算中商业信用的局限性,因此为进出口商所乐用,成为迄今为止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支付方式。

        从历史上看,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进而成为一种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工具。有人认为信用证的起源可追溯至公元前五世纪的古罗马法。古罗马法是古罗马人商品经济行为的规则,它规定了商品生产的所有权和商品流通的债权,明确了商品与货币交换过程中可采用文字书写的信用证件,以表明商品买卖双方的信用。也有一些人认为信用证始于12世纪。当时的王公贵族或主教、地主等不时派佣人到远方购买物品,但由于交通、治安等原因又不便随身携带巨额现款,于是他们有时就写信给采购地点的亲友,请其先垫款给自己派出采购的人,以供采购之需。这被有些学者认为是信用证初始时期的一种形式。

        在西方国家,信用证发展到19世纪基本成熟并大量流通。国际商会在1929年拟定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定》,至1993年5月,一共经过了6次重大修订。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第六次修订本,国际商会编号为第500号出版物,目前各国法院几乎都把此出版物的相关内容作为裁决跨国信用证纠纷的“法律准则”。近年来,信用证也与时俱进,随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的颁布,信用证的发展也更趋完善。

        就我国的相关实践而言,国内信用证的诞生标志之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8月1日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它的推出为国内各个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国内贸易提供了又一种结算方式。从1997年开始,国内信用证业务在中国已经开展13年了,但业务仍未普及,传统的结算方式仍然占有重要位置。

        总体来看,目前国内信用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立法层次过低,缺乏有效的立法程序;第二,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第三,缺乏统一的标准单据和审单标准;第四,信用证的设计不够谨慎,缺乏统一的信用证流通清算网络;第五,缺乏制度性建设和强制性。正因为上述诸多原因,所以国内信用证业务始终没有开展起来。

        借鉴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成功实践,可以考虑建立强制性信用证制度用以解决中国国内社会现存的一些问题。强制性信用证符合信用证的一般定义,即它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的书面承诺。同时,作为强制性的体现,它必须依赖制度来强制性实施。  

        强制性信用证制度的制度建设,必须通过人大立法或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来强制建立。作为建议,笔者认为可以要求凡交易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商业交易(比如设定交易额在十万元以上)必须使用强制性信用证,中央政府对各级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各种款项必须用强制性信用证来执行;建立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及相对应各级银行进行沟通的信息平台,银行必须将企业交易信息或政府转移支付使用信息通过这个信息平台,分别向相应的地方政府和上级银行强制性传递。

        强制性信用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使政府和银行之间建立起强大、紧密的信息交换网络平台,在政府内部和银行内部可以分别建立强制性信用证使用流程,建立信用证流通网络清算流程(仅供政府和银行之间沟通使用,属于保密系统)。该制度的实施,可以使中央政府通过银行系统和政府系统这两个渠道获得准确的信息反馈,这样便于中央政府及时得到一手及真实的统计数据。尤其是中央政府还可以从中清晰地了解到各个地方政府的一些财政支出漏洞。另外,强制性信用证制度的实施,可以便于政府清楚地观察到国内各种资金的流向,有助于控制热钱在国内肆意流动,从而避免造成社会安全隐患;可以使中央政府非常清楚地知道下拨款项的资金流向,具体用在什么地方,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专项拨款的挪用。此外,还可以作为吸引外资的信用体系,将外资有效引入到贫困地区以及需要引入资金的地方去。当人们习惯使用强制性信用证流程后,可以便于民间的各种贸易往来与国际贸易接轨,可以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做出一些商业欺诈行为。

        强制性信用证可以分为商业强制信用证和政府强制信用证。商业强制性信用证是更严格的国内信用证。由于受政府的强有力干预,强制性信用证的强制性就包含着政府信用的影子,它开始只适用于其政府管辖力所能及的范围。商业强制性信用证刚开始使用时仅适用于国内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待国内使用成熟后再考虑用强制性信用证衔接对外业务。

        商业强制性信用证具有以下8个主要特征:1、商业强制性信用证制度是需要经过人大立法或政府行政法规而建立的。2、商业强制性信用制度的建立需要政府相关的配套法律配合,也需要政府设置相关的机构协助强制性信用制度的落实。3、商业强制性信用证只限于跟单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而且即期付款信用证是不可撤销、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强制性信用证的不可撤销、可转让,可以有利于保障当事人与信用证之间关系的严格相符和有条件的使用灵活性。4、商业强制性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5、商业强制性信用证以人民币计价。6、商业强制性信用证具有有效期,这个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一般不超过180天。7、商业强制性信用证对作为跟单的发票和其它单据的要求,要比国内信用证更严格。8、中央政府强制性要求国内所有银行必须与国家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统计部门、审计部门、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联网,并向这些单位提供企业实际运营状况,以此作为强制性信用证制度的配套措施。这样中央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流量、流向,企业产生的利润及经营方向,以及国家对地方拨款的最终用途都能一目了然,便于中央政府进行宏观调控。

        条件成熟后,还可以考虑建立政府强制性信用证制度,即在政府转移支付流程中使用强制性信用证来实现货币转移的强制性制度。政府强制性信用证制度是需要经过人大立法或政府行政法规而建立的,需要政府相关的配套法律配合,也需要政府设置相关的机构协助强制性信用制度的落实。政府强制性信用证具有有效期,这个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一般不超过365天(一年)。可以强制性要求央行及央行下属运用强制性信用证做政府转移支付的银行与相关政府进行联网,并按强制性信用证用款金额、用款方向严格控制政府转移支付款项的使用,并将使用结果分别向相应政府和上一级银行汇报直至中央政府,把转移支付中节余款项逐级上交直至返还到中央政府。

        无线通讯、互联网等现代科技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建立强制性信用证制度的技术支持。可以利用这些高科技建立一个高速有效的信息平台,使强制性信用证制度得以在此平台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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