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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2月23日 星期四

    刑法保护文物作用不能削弱

    作者:张建华 《光明日报》( 2010年12月23日 09版)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些热心读者和网友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其目的都是为完善刑法建言献策。本报今天特选取其中一组观点交锋稿件与读者分享,以共同关注中国的法治进步历程。            ——编者

        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出要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其中建议取消的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文物罪,盗窃罪(含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理由是这些犯罪的死刑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草案定性这些以文物为对象的犯罪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对此,我有几点不同认识。

        首先,文物不是一般意义上仅具有经济价值的实物,而是特殊文化财产。按照文物保护法,文物主要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保护文物不是为获取经济利益。实践中,司法机关办理文物犯罪案件,主要是以文物的等级为标准;而文物等级则是根据文物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重要程度而非经济价值确定的。此外,大部分文物犯罪暴力化程度正迅速提高。犯罪分子往往使用机械设备、爆炸物破坏文物本体。即使是盗窃、走私文物,犯罪分子也越来越多地使用暴力手段,甚至用武器防范、对抗司法机关或文物保护机构执法,造成人员伤亡。

        其次,取消死刑罪名是否将使文物犯罪形势更加恶化,我对此比较担忧。近年来,文物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局部地区甚至在日益恶化,个别地方甚至以盗墓为发财致富的捷径,出现群体性盗掘活动;文物盗销也已呈现暴力化、专业化、集团化趋势,给我国文化遗产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1995年山西处决10名盗墓分子,使山西境内在之后的十几年未发生重大的盗掘古墓葬犯罪案件。但是随着近年来判处死刑的文物犯罪案件数量的降低,文物犯罪分子日渐猖狂。2009年底全国9省区部署开展“全国重点地区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仅半年就破获各类文物犯罪案件500多起,其中破获盗掘古墓葬案件近400起。此外,尚未发现和未侦破的案件还有很多。因此可见,保留并适用死刑罪名还是有必要的。

        再次,文物犯罪恶劣影响极其深远。文物犯罪不仅侵犯了文物财产权,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序良俗,更主要的是危害民族文化的长远利益和发展。特别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仅造成遗址墓葬严重损毁、文物大量流失,还造成文物所包含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残缺不全,甚至影响到中华文明历史脉络和在世界文明史上的地位。盗掘古墓葬自古就是被严惩的对象。要保护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也不能以伤害守法公民的心理情感为代价,更不能以损失中华民族珍贵历史文化遗产、牺牲中华民族优良历史文化传统为代价。

        目前,一些地区群众法治观念落后、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政府文保力量仍然薄弱。我个人认为,现阶段还应保留文物犯罪死刑罪名,刑法保护文物的作用不但不能削弱,反而要进一步加强对文物犯罪的惩治力度。

        (作者单位: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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