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内蒙古赤峰市创先争优活动观摩会上,该市一家大型非公企业推出的一项党内激励机制成为热点:“凡是本企业的中共党员,每一年党龄每月可享受20元到50元不等的‘党龄工资’,即党龄在5年以下的,每一年党龄每月按20元计算,5至10年的按每月30元计算,10年以上的按每月50元计算;只要党员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党龄工资’都随当月工资发放。”企业给出的理由是,“党建与企业发展已形成水乳交融的整体,党员是企业发展的财富,设置党龄工资,就是从时间跨度上,对党员特别是老党员的价值进行肯定。”
“党龄工资”,乍听起来颇有新意。有人评价,这是新时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出现的新生事物。的确,新形势下的党建工作需要与时俱进,在要求党员奉献的同时,也要实现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因此,我们无须质疑企业的初衷,但细加琢磨,“党龄工资”还是有若干不妥之处。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仅没有任何特殊利益,还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在对党员权利的描述中,更没有任何能与福利待遇、物质奖励沾边的内容。“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是中国共产党自创立以来,对党员的一贯要求,也是自身发展的重要原动力。作为先锋和模范,企业中的职工党员苦干实干、献计出力,理应成为企业发展的财富和中坚。但讲求奉献、不图索取恰恰是一名共产党员的本分,是职责所在、组织要求,不应渲染,更谈不上物质激励。
以党员身份和党龄长短来确定奖励标准,发放“党龄工资”,会给广大群众传递“党员待遇、党员特权”的错误信息,从而损害党群关系的和谐。职工党员如果长期接受这种待遇,也会在潜移默化中产生错误的心理暗示,自我身份认同的出发点甚至会发生微妙变化,以至与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内涵完全背道而驰,最终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再者,将员工报酬同党员身份、入党时间挂钩,不仅与《劳动法》“同工同酬”的法理相悖,更难言公平和公正。此外,是不是党员和党龄长短,也并不能客观反映员工对企业贡献的大小,以此来确定激励界限和标准,不具备任何科学性。如果企业想以此作为调动积极性、提高效率的手段,不仅不能聚人心,还会伤人心、散人心,甚至拉大其与普通职工之间的收入和福利差距。
企业对职工党员表达敬意和肯定的方式可以有很多,但“党龄工资”还是不发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