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某地方政府以发展旅游为由,要强行以每亩4.1万元的价格征用该县600多亩耕地。
对征地可作多方面剖析,其中不可忽略的一点是,政府部门对自己在乡村旅游开发中的角色认知存在偏差。在我看来,地方政府参与发展乡村旅游业是可以的,有时也是非常必要的,但前提是,地方政府必须清楚自己的位置在哪里,必须清楚在推进相关项目的实施中,是不是真正做到了兼顾各方、总揽全局、有序安排、协同推进。
乡村旅游产业开发事关一地经济发展,乃至事关一地的城乡统筹。在促进城乡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中,地方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无可厚非,尤其在一些基础薄弱、市场发育落后的地区,甚至是非常必要的。但地方政府绝不能以“发展地方经济”为由把自己的想法强加于农民,而必须充分听取并尊重当地农民的意见,做好有效沟通和利益协调工作。要知道,乡村的自然景观资源和人文景观资源首先是当地村民和当地社区的,如何让开发更有利于当地居民,这是首先需要考虑的。
在乡村旅游产业的发展中,政府的有效引导和科学管理,远比直接和开发投资者一起“对付”村民更重要。且不说有些地方政府参与的旅游开发是不科学的、无序的、掠夺式的破坏性利用,即使是科学的规划,也还存在着资源使用和收益分配如何更公平、更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存在着村民与村民、经营者与村民、村与村、景区与景区、景区与外围地域之间多层面的经济利益冲突。此时,政府更重要的作用是沟通,是协调,是做公正的裁判员,而不是直接“下场踢球”。不仅如此,面对产业发展中可能遇到的矛盾,政府要做的,是有效协调项目投资者与当地群众的利益关系,有效控制环境容量和资源开发节奏,有效遏制项目开发的生态破坏,有效保护乡村文化的原生性,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等。即使是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的旅游开发项目,也首先要倾听公众的声音,按照公众的要求提供服务,增强对公众的回应力。
乡村旅游开发本质上是当地农民、项目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自己的事。即使涉及到土地,有关部门也不能一味地搞征地。比如发展现代农业园、体验农园、乡村采摘园,只需引进一定的资本就可,基本上不与世代耕种的农民发生冲突,搞好了,还会是多赢的格局。这方面,不少地方已创造了多种行之有效的乡村旅游产业开发模式,如“公司+村庄+农户”模式、“示范农户+农户”伴生模式、“现代农庄”的帮带模式等。当然,这不是说政府一点也不要参与,而是要看以怎样的形式参与,比如,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政策优惠、人员培训、生态环境和原生文化保护等方面发挥作用。
总之,在乡村旅游开发中,地方政府的位置应是,做好“精明的导航员”、“公正的裁判员”和“忠实的服务员”,而不是不顾群众诉求、强行推进项目实施的“踢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