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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0月14日 星期四

    住房的理性消费从问责开始

    吴建华 《 光明日报 》( 2010年10月14日   02 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0号文件)精神,近日国家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决定,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从今年4月国发10号文件首次提出对房价问责,到这次国家三大部联合公开表态,房价问责制终于从社会期盼之下,一步步走进公众视野,走向宏观调控的前台,并即将进入启动实施阶段。可以相信,问责制必将在督促地方政府稳定房价、加强住房保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但不容忽视的是,落实问责制同稳定房价一样,绝不是一件轻轻松松就可办到的事情。面对社会各界寄予的厚望,房价问责制要真正落实到位、不流形式、不走过场,至少有几个问题亟待明确。

        首先是考核标准。近年来,在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抑制不合理需求、建设保障房、加强市场监管、调整信贷税费等方面的政策,最近又推出了“限购令”。这些种类繁多的政策,哪些应该纳入考核范围,如何量化计分,怎样区分合格与否,都要作出具体而明确规定,以提高刚性、降低弹性,形成科学的考核体系,保证考核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否则,考核政策到位不到位、工作得力不得力就是一句空话。

        其次是何时问责。值得注意的是,房价问责制从出台至今,一直停留在文件上,处于将来时态,没有明确的时间表。久而久之,一些地方政府就形成一种错觉:考核问责不过是“狼来了”的喊声。许多购房者也对问责制心存疑虑。这些错觉和疑虑,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市场预期。房价考核问责,何时变将来时态为进行时态?是每季一次、半年一次还是一年一次?周期考核如何与临时考核相结合?这些都需要有关部门作出公开回答,给社会一个明确的交待。

        再次是问谁的责。今年国发10号文件规定,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但具体问责之时有几个细节都必须厘清:在追究省、市政府“一把手”或分管领导责任的同时,是否还要追究所属的国土、建设、银监、税务等涉房职能部门之责?如果要究后者之责,政府分管领导与职能部门之间、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如何防止“放大抓小”、“舍下保上”等问责痼疾在房价问责中重现?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要早作应对,不可不察。

        另外是谁来问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房价这个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行考核问责,广大群众无疑是有发言权的。他们理应同有关部门一道成为考核问责主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相关部门在进行考核与问责时,有必要邀请一定数量的群众代表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并赋予其平等的话语权、投票权,以提高考核和问责的透明度、公信力。

        千条万条,落实是第一条。房价问责该如何问?现在该是有关部门以实际行动作答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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