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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9月15日 星期三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单位不办社保案法院应予受理

    作者:记者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0年09月15日 06版)

        本报北京9月1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即日起施行。《解释(三)》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已成为民事审判的重点、热点和难点,尤其是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扩散和蔓延,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日益显现。据统计,2009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31.86万件,同比增长7.82%,今年1至8月又新收20.74万件。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因社会保险引发的纠纷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最高法院经过调研论证,在《解释(三)》中作出上述规定,用意在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秩序。

        针对公众广泛关注的加班费问题,《解释(三)》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孙军工表示,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将加大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指导各地法院建立专业的劳动争议审判组织。此外,最高法院将继续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调研,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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