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伴随文化热而兴起的文化哲学研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近20年来,学术界围绕文化哲学思想来源、理论定位、理论建构、理论特性等问题和与之相关的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冲突、文化转型、文化模式、文化自觉、文化焦虑等现实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目前看来,学界对文化哲学的理论定位等一些基本问题的理解分歧较大。本期学术笔谈刊登的这组由黑龙江大学文化哲学研究中心四位学者撰写的文章,对文化哲学的理论定位提出了一种理解。我们欢迎有兴趣于此的学者继续对这一问题深入研讨。
过去20年,文化哲学在中国哲学研究领域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大,无论在文化哲学基本理论层面,还是在现实文化批判层面,都取得了突出的成果。然而,围绕着文化哲学的争论一直也没有停止,其中较多的批评集中到一个问题,即文化哲学研究的理论边界比较模糊、问题域不够明晰、理论框架不够稳定、文化哲学在哲学研究中的位置等基本理论问题没有真正澄清,等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类的批评和质疑往往主要不是来自于文化哲学研究之外,而主要是来自文化哲学研究领域内部,突出表现为:同为文化哲学的倡导者和研究者,对文化哲学的基本定位、价值取向、理论框架、基本问题的理解相去较远,似乎处在不同的研究领域思考着不同的问题,以至于彼此间的沟通和对话并不很顺畅。因此,有的研究者强调文化哲学研究面临着困难和困境,甚至认为目前文化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对于文化哲学研究本身的这些问题,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评价。消极的评价强调,文化哲学还处于起步和初创的阶段,具有不成熟性,其合法性面临着很大的考验。而积极的评价则强调,这种状况不是文化哲学不成熟的表现,而是文化哲学本身的重要规定性之一和其创造性的重要源泉,理论边界适度的开放性对于一个学术研究领域的创新具有积极意义。我对文化哲学研究的评价总体上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积极的观点。我不否认文化哲学研究还面临许多问题,还任重道远。但是,我认为,合法性质疑是各种哲学形态都经常面临的问题,只有我们预先确定了一种固定不变的哲学模式或范式,才会使这种“合法性问题”变成完全消极的问题。同其他哲学形态相比,文化哲学由于文化内涵本身的丰富性和异质性而具有特别突出的开放性。如果我们忽略这种开放性,企图确立一种公认的、同一的和唯一的文化哲学形态,我们的确很难突破文化哲学的“合法性瓶颈”。但是,如果我们充分肯定并积极地张扬这种开放性,我们则可以断定,基于对文化不同侧面的强调和基于不同的理论或价值定位,可以有多种既相互关联又彼此差异的可能的文化哲学形态。
近年来,我在《文化哲学》一书和多篇论文中,反复强调的是“作为哲学理解范式的文化哲学”,并进一步延伸到“作为历史解释模式的文化哲学”和“作为社会历史理论的文化哲学”等。在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我所努力建构的这种“范式性的”文化哲学只是我所理解的、追求的、希望的,包含特定价值取向的文化哲学形态,只是文化哲学的一种理解形式而不是文化哲学唯一可能的形态。并且,这种限定并不会降低文化哲学的价值,因为文化哲学作为一种植根于生活世界的对话的、反思的和批判的哲学理性活动,根本不存在一种等待人们去一劳永逸地发现的、现成的、给定的、固定的理论体系和理论框架。在这里,我主要围绕着文化内涵的多样性和文化哲学的价值定位来简要地说明这种文化哲学理解的特点。
关于文化的规定性和内涵界定始终是一个复杂的学术争论问题,但大体上人们对文化的理解还是共同指向了每一时代具有普遍影响的行为规范体系和价值观念体系,也就是人之历史地凝结成的稳定的生存方式和活动方式。依据这种理解,人们常常把文化划分为狭义的文化(如文学、艺术等)和广义的文化(包括人所创造的一切非自然的文明成果)。
文化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不只在于人们对文化界定的多样性,而且表现在:文化作为基本的行为规范、价值体系和生存方式,并不表现为一种独立的存在领域或存在形态,而是渗透于或内化在人的存在和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之中。正因如此,不同研究者对于文化的内涵和外延可以做不同的划分,对文化的不同层面或侧面可以做不同的强调。例如,我们在这里可以试着比较粗略地把文化划分为这样几个层次或侧面:第一个层面是表现为文学、舞台艺术、造型艺术、广播电视、影视作品等的文化,这是人们所熟知的通过自觉地再现或再生产而形成的作为具体产品的文化;第二个层面是由传统习俗、经验常识、礼仪民俗等代表的,作为特定时代个体的、群体的行为规范的自在的文化;第三个层面是特定社会倡导的主导型价值理念、伟大的精神形态的自觉的文化;第四个层面是以文化模式、文化类型等为表现形式的文化,是作为社会经济政治等领域内在机理、图式和驱动力的文化。
根据上述关于文化的表现形态或存在形态的这种比较通俗的划分,我们可以看到,目前理论界所出现的几种不同类型的文化哲学,实际上与对文化不同侧面的强调和对文化哲学的不同的价值定位密切相关。例如,一种文化哲学比较多地依托文化学、人类学的成果,在哲学的层面上集中探讨习俗、习惯、宗教、神话,以及文化传承、文化交流、文化进化等文化现象,我称之为“实证性的文化哲学”;第二种比较典型的文化哲学集中探讨宗教、艺术、哲学等文化现象和文化产品,研究文化的功能、文化的本质、文化的形态、文化的规律等理论性命题,我称之为“知识学的文化哲学”;另一种文化哲学强调对于主导型的价值理念和文化精神的研究,特别是哲学的文化价值研究,可以称之为“价值论的文化哲学”;而我所主张的“范式性的文化哲学”则侧重于关于文化模式、文化危机、文化转型的研究,即关于社会经济政治等领域内在文化机理、图式和驱动力的研究。
不难发现,这几种比较典型的文化哲学彼此间有很多共同之处和相互交叉的主题,从深层次讲都是围绕着作为基本的行为规范、价值体系和生存方式的文化而展开的。但是,还必须看到,由于侧重点和价值定位不同,它们之间还存在许多差异。我们可以通过对“范式性的文化哲学”和“知识学的文化哲学”的简单对比来说明这一点。在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文化哲学的研究中,知识学的文化哲学是一种比较有影响的形态,其特点是把文化视作经济、政治之外的独立的、给定的实体性存在,在学理上揭示相对独立的文化现象的普遍规定性和基本规律。在某种意义上,朱谦之先生的《文化哲学》是这种类型的文化哲学最有影响的力作。朱先生也研究文化的冲突、发展在历史进程中的作用,但是,他的主要精力是探讨宗教、哲学、科学、艺术这四种知识生活上的文化类型,他认为不同的民族往往偏重于其中的一种类型,而最终各种文化都会朝着艺术的文化类型演进。这里明显侧重于探讨文化自身的规定性和发展演变。因此,“知识学的文化哲学”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一种人们所说的部门哲学。相比之下,“范式性的文化哲学”虽然也离不开实证性的、知识学的、价值论的文化哲学主题,但是,其最重要的价值定位在于:它不是一般地在哲学的层面上观照和探讨文化现象,不是为了揭示文化自身的机理而探讨文化,而是侧重于探讨社会历史的内在文化机理,因此,这种文化哲学不是一种部门哲学,在它的视野中,文化与政治、经济等不是外在的“谁决定谁”的决定论问题,而是内在的相互制约的关系。严格说来,这样的文化哲学不是单纯的研究文化问题的视角,而是研究人的存在和各种社会历史问题的一种独特视角,也是一种关于人和世界的文化批判视角,因而是一种特殊的哲学理解范式和历史解释模式。
断言文化哲学作为一种新的哲学理解范式,是强调在关于人和世界的理解等基本的哲学问题上,文化哲学力图超越传统意识哲学所固守的主体—客体二元对立的立场和追求理性逻辑、绝对真理、普遍规律的形而上学范式,真正回归到人的存在、人的实践的丰富性和多元差异性,回归到以主体间性为内在机理的生活世界;断言文化哲学作为一种独特的历史解释模式,是强调文化哲学反对意识哲学用自然科学的普遍化的方法去剪裁人的实践活动的丰富的文化内涵,从而把历史内涵简化为生产方式、经济、技术等几个决定性因素的做法,充分肯定和恢复文化的丰富性、差异性、多样化内涵,肯定历史发展的多样化道路。只有这样,历史才不会是一种受制于人的活动之外的铁的必然性的自然进化论和线性决定论进程,而是充满文化创造力的人的历史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