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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地方新政

    黑龙江:工作不当引发群众上访将被追责

    本报记者 《 光明日报 》( 2009年10月23日   11 版)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发展环境,黑龙江省日前出台实施了《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规定,政府行政执法人员违法采取行政措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将被追究责任。

        这部10月起正式实施的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损害发展环境的行政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其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违法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者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行政机关效率低下,工作人员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不文明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失察或者监管不力的;强制行政相对人订购报刊、书籍、杂志、音像制品等行政行为,都将被追究责任。

        对于构成违纪的行政执法人员,将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采取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执法资格和调离执法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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