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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8年10月06日 星期一

    沈阳一男童小区坠楼身亡物业被判赔偿 13万多元

    新华社记者范春生 《 光明日报 》( 2008年10月06日   09 版)

        辽宁省沈阳市8岁男孩宋强去一小区补完课后,不慎从28层的消防窗坠下身亡,他的父母以该楼物业对安全隐患未尽到管理责任为由起诉,索赔21万多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定,物业公司在这起悲剧中应承担六成责任,赔偿死者父母各种费用13万多元。

        在庭审时,宋强的父母哭诉说,当时楼梯间的所有窗户都是打开的,窗户与同楼层地面之间的距离太小,没有设置警示性标志,也没采取任何防护性措施。辽宁宝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则辩称,本方在管理上并无不当,原告所提都是设计上的原因,不该赔偿。

        法庭调查发现,男童宋强当时坠下的北侧消防窗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知道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在适当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应对男童的坠楼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男童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孩子进入电梯到坠楼死亡这一过程中疏于监护,也有一定责任。

        2007年9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宋强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60%,分别为10.9万多元和3000元。另外,赔偿其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之处,于是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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