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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8年10月06日 星期一

    高法高检司法解释施行

    非法采血致五人以上染乙肝可判无期徒刑

    高闻 《 光明日报 》( 2008年10月06日   09 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前施行。根据这一解释,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解释,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对非法采供血液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是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二是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三是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四是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解释还规定,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将分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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