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6日 Wed

中国自首制度现代化转型中的“变”与“不变”

《中华读书报》(2026年09月16日 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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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版:书评周刊·文史
中华读书报 2026年09月16日 Wed
2026年09月16日

中国自首制度现代化转型中的“变”与“不变”

  自首制度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占据重要位置,但如何理解其本质与演化逻辑,学界长期陷入二元对立的认知困境:或将传统自首制度视为亟待超越的“前现代”遗迹,从中撷取可供当代借鉴的本土资源;或以现代刑法学的理论框架反向审视乃至进行批判,凸显其“落后”与“不成熟”。两种取向都预设着同一个命题,即传统与现代之间存在一道难以弥合的鸿沟。蒋正阳博士的新著《改过自新:清代以来自首制度的表达与实践》,正是对这一困境的重要突破。作者将清代以来的自首制度作为前后延续的整体加以考察,运用“表达”与“实践”的分析框架,追问其由传统法向现代法过渡中的“变”与“不变”,揭示出法律文本的现代化表达与司法实践对家国一体观念的持续依赖既背离又共存的复杂关系,堪称近年法律史研究领域的重要收获。

  一、“表达”与“实践”:

  理解自首制度变迁的关键

  “表达与实践”是黄宗智教授研究清代民法时提出的分析模式,揭示了官方表达与法律实际运作之间既相背离又相依赖的复杂关系;此后,白德瑞《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对巴县书吏差役的考察、苏成捷《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对性规制组织原则的分析、尤陈俊《聚讼纷纭:清代的“健讼之风”话语及其表达性现实》对“健讼之风”话语及其表达性现实的研究等,都在不同层面印证并拓展了这一框架,使之成为法律史研究中影响深远的分析范式。

  蒋正阳此书正是这一研究脉络的延续与深化。全书共六章,依次考察清代自首制度的实用道德主义特征、清末民初的激进变革、陕甘宁边区的自首政策、现代自首制度的工具主义转向、现代自首中的个人与家庭关系,最后以韦伯理论与中国自首法律的理论对话作结。作者以自首制度为锚点,试图回应有别于西方的中国法律现代化这一宏观命题。

  “表达与实践”分析范式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首先,比较清代刑案汇编与地方司法档案可见,法典虽对自首设有明文,能否从宽却往往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境,官方的表达与基层的实践之间充满张力与灵活性。其次,清末民初的自首立法在表达层面经历了由“家国一体”向“个人主义”的激进变革,《大清新刑律》开始削弱家族主义的影响,民国刑法进一步强化自首的个人责任逻辑。然而司法实践的图景截然不同,无论民国时期还是革命根据地时期,对亲属陪同自首等行为的认定,都表明实践仍高度依赖家庭关系的话语资源,社会实际的变动远没有思潮与修法那样激烈,形成“法律文本趋向个人主义、法律实践仍依赖家庭关系”的矛盾共存。最后,这种背离在现代社会以更隐蔽的方式延续,现代刑法对自首的规定更趋“形式理性”,认定与量刑却仍将被告人亲属的行为纳入考量,说明实用道德主义的逻辑并未随法律现代化而消失,只是潜存于实践层面。

  二、基于“家”的“实用道德主义”:一个核心概念的学术贡献

  本书最值得关注的学术贡献,是对“实用道德主义”这一核心概念的提炼与运用。它既精准概括了中国自首制度历史变迁的独特性,也为理解中国法律传统的整体特征提供了理论工具。

  所谓“实用道德主义”,指自首制度中道德理念与实用考量相互交织、彼此渗透的特征。其道德基础来自儒家“过而能改,善莫大焉”的价值取向,即给予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中华文明的道德温情。但道德理想并非自首制度的唯一基础,清代自首实践之所以极为灵活,乃至“以例破律”,正是因为背后存在一整套实用主义的治理逻辑——鼓励自首可使州县衙门更高效地处理案件、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有助于维持地方秩序的稳定。自首由此兼具道德教化与治理工具的双重品格。

  “实用道德主义”概念的提出,更在于为理解中国法律传统的特质提供了新的视角。本书将分析重心置于“个人—家庭—国家”的互动关系中,通过自首制度古今演变的考察,呈现家庭作为法律实践基本单位所扮演的关键角色,进而追问:在正式法律制度之外,究竟是什么力量在支撑中国法律实践的实际运作?在“表达”与“实践”之间,究竟是怎样一种“治理逻辑”在持续发挥调节作用?

  本书的讨论还延伸至当代。第四章指出,现代自首制度正经历由“实用道德主义”到“工具主义”的实践转向。自首日益被视为一种司法经济的工具,从宽成为一种“交易”,制度本身也成了“治理政策”而非道德救赎的途径。作者对“从必减主义到得减主义”的演变分析指出,现代刑法采“得减主义”的弹性表达,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较清代自首从宽的“必减主义”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使自首制度从体现道德关怀的法律原则,转变为服务司法效率最大化的治理工具。第五章对现代自首中个人与家庭关系的讨论则进一步揭示,尽管刑法文本已极大弱化“家”的地位,司法实践对亲属陪同、送去、捆绑自首等亲属介入型行为的认定,始终在努力弥合“亲亲相隐”的传统伦理与现代刑法个人责任原则之间的张力。表达与实践的这种持续张力,正印证了“实用道德主义”作为中国法律传统核心特征的顽强生命力。

  三、“中体西用”:历时性视野下

  自首制度的“变”与“不变”

  本书的又一贡献,在于打破传统自首制度与现代自首制度之间的割裂,将其作为前后相延的整体加以观察。诚如本书荣获第三届“实践社会科学青年学者奖最佳专著奖”时评奖委员会所指出的,既往相关研究要么关注从传统制度中汲取本土资源,要么从现代视角看待甚至批判传统,强调现代自首制度的效用。本书则结合两种取向,以长时段、历时性的比较,追问自首制度由传统法过渡到现代法的过程中究竟经历了怎样的“变”与“不变”,方法论上亦多启发。

  就“变”的维度而言,自首制度在过去四百年间有变化深刻。清代的自首话语与家庭伦理紧密交织,呈现“亲亲相隐”与亲属“相告言”并存的局面;清末民初的西法东渐与法制变革,使自首制度逐渐从家庭伦理中抽离,转向个人主义的责任逻辑,“家族主义与自首制度的分离”与“西方刑事社会学派对自首法理的影响”共同塑造了民国时期自首制度的全新样貌;及至现代,自首制度更彻底地嵌入工具主义的治理逻辑,服务于司法经济最大化的目标。由“实用道德主义”到“工具主义”的演变,构成自首制度在“表达”层面的核心变迁轨迹。

  就“不变”的维度而言,自首制度的深层逻辑呈现出惊人的历史延续性,其中最值得注意的经验发现是不同时期的司法实践对家庭关系的持续性依赖。清末至民国,自首立法虽经历由家族主义向个人主义的激进变革,司法实践对亲属陪同自首、亲属送去自首、亲属捆绑自首等行为的认定,却始终表明法律实践仍在依赖家庭关系。现代刑法虽将自首界定为犯罪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个人行为,法官量刑时仍把被告人亲属的行为作为重要考量。法律文本趋向个人主义、法律实践仍依赖家庭关系的矛盾共存,正是于“变”的表达中窥见“不变”之实践的最有力证明。

  由此本书认为,中国自首制度的变迁,在“表达”层面是断裂的——从家国一体到个人主义,从实用道德主义到工具主义;在“实践”层面却是延续的——家庭始终是自首制度运作的基本单位与话语资源。现代化改变了自首制度的“表达”,却始终没有改变它的“实践”。这不仅深化了对中国自首制度本身的认识,更为理解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整体进程提供了启示。法律现代化并不等同于西化,“家”的思维方式与实用主义的运作逻辑,仍在当代顽强延续,这正是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的“中体西用”。

  作为一部法律社会史专著,《改过自新》的贡献是多维的。经验研究方面,它通过对清代以来自首制度的历时性考察,呈现制度由传统向现代的演化轨迹,以翔实的史料和丰富的案例深化了我们对变迁实态的认识;理论提炼方面,它提出“实用道德主义”这一富有解释力的核心概念,并与韦伯“形式理性”的法律等西方社会科学理论展开真正的对话;学术实践方面,它将“表达与实践”的法律社会史分析模式运用于刑事司法领域,拓展了这一模式的适用对象与理论潜力。总之,本书既为法律社会史研究探索了新的路径,也是妥善运用社会科学理论进行法律社会史研究的生动实践,值得我们重视与肯定。

  (作者为暨南大学历史学系博士后研究人员。本文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联合主办的2026“深阅读”书评大赛获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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