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确权明边界 法治护航数字兴

“投入大量技术与人力打造数据分析产品,但核心数据容易被第三方软件非法抓取、倒卖,维权时却始终难以明晰自身数据权利的具体边界。”这是不少数字平台在经营中遭遇的现实难题,也是数字经济发展到今天,市场主体共同面临的法律困惑。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其权属如何界定、权益如何保护、要素如何有序流通,直接关系到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更影响着数字经济的行稳致远。赵新潮博士所著《企业数据权利体系的构造与保护》一书,正是对这一系列根本问题的深刻观照与体系性回答。本书从实践案例出发,通过严谨的理论建构,不仅为企业数据确权提供了清晰思路,亦为推动构建我国数字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学理根基。
电商、短视频等领域的数据抓取与非法使用纠纷频发,凸显了数据产权界定的迫切性。南京中院审理的“小旺神”案中,被告非法获取并销售淘宝天猫平台“生意参谋”衍生数据,侵害平台的核心数据权益,最终被判3000万元惩罚性赔偿;九江银美科技开发“数据搬家”软件,非法抓取电商平台商品信息,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12万元;北京知产法院审理的抖音案中,创锐公司未经许可抓取5万余条短视频及1万多条用户信息在刷宝App传播,实质性替代抖音服务,因侵害竞争性利益被判赔偿500万元。
这些案例指向同一个核心问题,即当前数据纠纷的解决,多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事后规制,虽然在有些案例中能对侵权行为作出处罚,却难以从根本上明晰企业的数据权利边界,更何况还存在很多难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数据侵权行为。企业对其投入大量成本收集、加工、分析形成的数据,究竟享有何种权利?原始数据与深度加工的衍生数据保护标准是否应有所区别?这些问题不解决,企业就难以形成稳定的权利预期,不敢大胆投入数据研发和创新,数据要素的自由流通和价值释放也会受到制约。正如赵新潮博士在书中所指出的,从“事后补救”的行为规制转向“事前明晰”的权利建构,是激活数据要素市场的关键,这一判断精准切中了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需求。
《企业数据权利体系的构造与保护》没有陷入晦涩的法理思辨,而是以这些鲜活的实践案例为起点,有力论证了企业数据财产权作为新型财产权的正当性。书中援引劳动财产理论肯定企业在数据收集、加工中的投入,借鉴传统民法添附制度解释数据价值的生成逻辑,运用法经济学原理论证清晰产权对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为企业数据权利体系的构建筑牢了理论根基,也让数据确权有了坚实的法理支撑。
全书最具实践价值的,是提出了“原始数据用益权”与“衍生数据专有权”的二元权利架构,为解决数据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提供了精巧方案,这一设计也为破解司法和监管实践中的难题提供了思路。像“生意参谋”这类经过深度加工、算法提炼形成的衍生数据,是平台投入大量成本打造的智力成果,赋予其“专有权”的强排他性保护,才能确保企业的创新投入获得合理回报,激励更多市场主体深耕数据价值挖掘;而抖音平台上的用户基础信息、电商平台的商品原始信息等未经深度处理的原始数据,赋予企业“用益权”这一有限、非排他的权利,既保护了企业在数据收集、存储、管理中的投入,也为个人信息权益和公共利益保留了充足空间,避免了数据垄断。这种根据数据加工深度、风险脱敏程度进行的分类确权的思路,避免了“一刀切”确权可能引发的垄断或激励不足问题,也让数据保护有了梯度、数据利用有了边界,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与利用提供了可操作的法理模型。
尤为可贵的是,本书在建构企业数据权利的同时,始终坚守权利行使的边界,为企业数据权利套上了三重“缰绳”: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底线限制,基于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规范,基于国家安全的数据主权红线。这种“赋权”与“限权”并重的思维,勾勒出数字时代产权制度的法治伦理,确保数据权利的行使始终服务于社会整体福祉和数字经济的长期发展。
数字经济的浪潮滚滚向前,数据的价值愈发凸显,从平台经济到智能制造,从数字商贸到智慧服务,各个领域的发展都离不开数据要素的有效配置。而数据确权,正是激活数据要素市场的关键一步。《企业数据权利体系的构造与保护》一书,从实践案例中来,到实践应用中去,将国家数据要素市场化的战略理念,转化为逻辑自洽、可供司法和市场操作的具体法律权利方案,不仅为企业数据确权提供了理论指引,也为司法机关审理数据纠纷、监管部门开展市场监管提供了重要参考。
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清晰的产权制度、完善的法治保障。这本书让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只有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明晰企业数据权利边界,通过完善的法治体系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才能让市场主体放心投入、大胆创新,让数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流动、释放价值。在数字化转型持续推进的过程中,这样的理论研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为我们明晰数据产权的法治边界提供了有益参考,也为数字经济规范有序发展、实现更高质量发展带来启发。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实验室]院长、教授,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常务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