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蓉诉被告田源、韩紫微、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涉案著作权原权利人曾贻芬去世后,原告崔蓉系其法定继承人,依法承继本案诉讼。本院已作出(2024)京0105民初755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韩格平、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了原权利人曾贻芬对权利作品《全元文》中点校的相应赋文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韩格平已去世,其所需承担金钱给付类的法律责任,由其继承人田源、韩紫微承担。故,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源、被告韩紫微、被告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一期《中华读书报》上刊登声明,消除涉案侵权行为对曾贻芬造成的不良影响;二、被告田源、被告韩紫微、被告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崔蓉维权合理开支1418.77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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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瑞全诉被告田源、韩紫微、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京0105民初522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韩格平、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了原告邓瑞全对权利作品《全元文》中点校的相应赋文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韩格平已去世,其所需承担金钱给付类的法律责任,由其继承人田源、韩紫微承担。故,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源、被告韩紫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一期《中华读书报》上刊登声明,消除涉案侵权行为对原告邓瑞全造成的不良影响;二、被告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一期《中华读书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原告邓瑞全赔礼道歉;三、被告田源、被告韩紫微、被告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邓瑞全维权合理开支1418.77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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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本方诉被告田源、韩紫微、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京0105民初755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韩格平、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了原告何本方对权利作品《全元文》中点校的相应赋文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韩格平已去世,其所需承担金钱给付类的法律责任,由其继承人田源、韩紫微承担。故,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源、被告韩紫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一期《中华读书报》上刊登声明,消除涉案侵权行为对原告何本方造成的不良影响;二、被告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一期《中华读书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原告何本方赔礼道歉;三、被告田源、被告韩紫微、被告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何本方维权合理开支1418.77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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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明泽诉被告田源、韩紫微、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京0105民初755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韩格平、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了原告王明泽对权利作品《全元文》中点校的相应赋文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韩格平已去世,其所需承担金钱给付类的法律责任,由其继承人田源、韩紫微承担。故,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源、被告韩紫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一期《中华读书报》上刊登声明,消除涉案侵权行为对原告王明泽造成的不良影响;二、被告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一期《中华读书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原告王明泽赔礼道歉;三、被告田源、被告韩紫微、被告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明泽维权合理开支1418.77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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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少川诉被告田源、韩紫微、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京0105民初755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韩格平、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了原告周少川对权利作品《全元文》中点校的相应赋文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韩格平已去世,其所需承担金钱给付类的法律责任,由其继承人田源、韩紫微承担。故,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源、被告韩紫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一期《中华读书报》上刊登声明,消除涉案侵权行为对原告周少川造成的不良影响;二、被告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一期《中华读书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原告周少川赔礼道歉;三、被告田源、被告韩紫微、被告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周少川维权合理开支1418.77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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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居里诉被告田源、韩紫微、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京0105民初755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韩格平、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了原告邱居里对权利作品《全元文》中点校的相应赋文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韩格平已去世,其所需承担金钱给付类的法律责任,由其继承人田源、韩紫微承担。故,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源、被告韩紫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一期《中华读书报》上刊登声明,消除涉案侵权行为对原告邱居里造成的不良影响;二、被告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一期《中华读书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原告邱居里赔礼道歉;三、被告田源、被告韩紫微、被告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邱居里维权合理开支1418.77元。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