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3月11日 Wed

中国对日战犯审判:“胜者的审判”?

——《中国对日战犯审判研究手册》序

《中华读书报》(2026年03月11日 10版)
s
10版:书评周刊·社科
中华读书报 2026年03月11日 Wed
2026年03月11日

中国对日战犯审判:“胜者的审判”?

——《中国对日战犯审判研究手册》序

  中国对日本战犯审判是二战后同盟国在亚太地区广泛进行的审判的一环。亚太地区审判分为两类:一类是包括联合国五常等十一国参与、大家耳熟能详的东京审判;一类是中、美、英、荷、澳、法、苏、菲等八国九府各自进行的审判。后一类审判又可分为两个子类:一是与东京审判大体同时的盟国审判;一是稍后进行的不属于盟国系统的新中国和前苏联审判。一般习称前者为A(甲)级审判,后者中盟国审判为BC(乙丙)级审判。ABC之分,并无官方正式定义的文献根据。所以对所指含义的理解颇有不同。主要有二义:一、从犯罪类别上ABC对应于a(反和平罪)b(普通战争罪)c(反人道罪)。这样定义的主要根据是东京审判的重点是审判a类罪行,如所有被告的起诉罪名都有a类罪行。此义的问题是东京审判中bc两项同样是重要罪名,而且,有些BC级审判中也有a类罪名。二、从犯罪者层级上区分ABC,A指政府及军队领袖,B指犯罪的指挥者,C指犯罪的执行者。这样分别的问题是,BC级审判实际没有B与C的明确划分,A级审判中也有松井石根这样被判处绞刑而判决书并无a类罪名者。我比较倾向于层级的解释,还不在于有驻日盟军总司令部法务部长谈话的背书(见《朝日新闻》1945年12月15日),主要是因为与实际的符合度还是稍高一点。但无论如何,A级审判和BC级审判都只是模糊化的大体概括。

  但两类审判的意义、在战后的遭遇,特别是留给日本社会的印象和占据日本社会主流的评价,还是有相当大的不同。有关问题在这篇短序中无法展开,在此只能简略交代日本社会对BC级审判的带有普遍性的看法,以此可明研究BC级审判的超越学术的意义。

  东京审判的争议起于法庭之内,以后时起时伏从未间断,但除了极端右翼,相当广泛的意见还是认为日本战时领袖对战争负有责任,不同的只是左派认为有战争责任,主流意见认为有战败责任。BC级审判,由于默默散落于亚太广大地区,不像东京审判自始就在众所瞩目的镁光灯之下,审判之时又值日本百废待兴,所以没有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随着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日本经济开始复兴,各地的受刑人陆续返回日本,BC级审判逐渐得到关注。但由于世界范围冷战格局的形成,特别是东亚朝鲜战争等热战,二战时的敌我是非立场已为新的势不两立的两大阵营取代。在那样的背景下,日本政府以“因公”恢复BC级战犯的抚恤,等于是在国内法上为BC级战犯正式平反。BC级审判的受刑人俨然成了蒙难者,BC级审判本身也因此被贴上了负面标签。日本著名剧作家桥本忍根据原陆军中尉加藤哲太郎狱中手记《疯狂的战犯死刑囚》(狂える戦犯死刑囚)改编的电视剧《我想成为贝壳》(私は貝になりたい),可以作为日本社会对BC级审判“不公”感受的象征。主人翁面对所谓的审判“不可理喻”的荒唐,深感还不如成为一只“贝壳”。《贝壳》于1958年10月底播出,反响很大。半年后《贝壳》电影版公映。以后又多次拍摄。直到2008年由日本当红演员中居正广、仲间由纪惠担任主演再次重拍,最可见认为BC级审判为不当审判的成见至今未变。

  批判BC级审判的主张主要有三点:一是认为张冠李戴,诬人不实;二是认为BC级审判的受审人大多是奉命行事,而军人须服从命令,万国皆然;三是认为所谓罪行,同盟国军队同样未免。即使抱着“反思”态度的言论界领袖和重要学者,在讨论BC级审判时,前提还是BC级审判的不公。比如《文艺春秋》原主编半藤一利、日本大学名誉教授秦郁彦等合作的《读“BC级审判”》便认为:1919年巴黎和会预备会时由美、英、法、意、日等十国代表制定的《战争法规及惯例的违反》中三十二项,加上1944年增加的“无差别的集团逮捕”,“这些罪行在二战中几乎都曾发生,但日德轴心国和同盟国没有什么区别”(半藤一利、保阪正康、秦郁彦、井上亮:“「BC級裁判」を読む”,日本経済新聞社2010年,第18页)。该书以解开日本社会对BC级审判普遍的“不解、愤慨、厌恶”为旨归,但“没有什么区别”的罪行却只有日本战犯被送上审判台,言下之意当然是那样的审判是“胜者的审判”。

  不能否认,因时隔久远(如南京暴行审判在时隔八年之后),特别是加害者与受害者的强势和弱势极为悬殊——还不说“有幸”见证无缘生还的死难者,战后审判单是取证就极为艰难。但通过阅读BC级审判的文献,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战后审判在当时那样的环境下,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标准。在此只举一例。日本军队频繁转移和中国民众为避战祸离乡背井是战时的常态,这给取证带来了很大困难,但求证若渴的战后审判机关,在发动民众检举暴行时,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并没有因此降低,不仅没有降低,有些要求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甚至可以说还十分严苛。比如每份《敌人罪行调查表》,都在下方印有《填表须知》。“须知”稍长,但有助于认识当时对证据的要求,还是姑引于下:

  (一)填表以确实为主,事实不明者,勿庸填写。

  (二)罪行人姓名须详写,不可只填“松井”“太田”等字而有姓无名;如系集团犯罪,可将罪行人填入备考栏。如罪行人姓名无法查考时,则填明“不知”二字,但须将罪行发生日期、地点及部队番号等尽量详填,以便另行设法调查。

  (三)罪行事实栏,应先参照敌人罪行种类表(附件一),将罪行人所犯之罪填入罪行种类栏,再详细填明被害情形。

  (四)证据栏

  (甲)认证:包括本国人与外国人,须由被害人或目击者具结,签名盖章(或按指印)随表附送。见具结须知(附件二)及结文(甲)(乙)两种(附件三及四)。

  (乙)物证:须注明(1)罪行人遗留物件,(2)有关帝国屠杀计划文件,(3)罪行照片,(4)其他证据等。

  ……

  (参见《中国对日本战犯审判档案汇编》)

  “不可”“有姓无名”等,对受害者而言,已是很难达到的要求。但证据的规定还不止此。印刷于调查表天头的“注意”,更有不实检举要负刑责的说明。也引述于下:

  注意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意图他人受刑事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未指定犯人而向该管公务员诬告犯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证人供前或供后具结而为虚伪陈述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前引)

  作为国内法,并不是为战后军事审判专设,但“中国人民”终于等来盼望已久的“所受之冤苦”都要“同样得到昭雪”、“一切作恶人员”都要“同样依法惩处”(《关于列席欧洲九占领国惩治德人暴行宣言签字会议之报告与建议》)的云开雾散的时刻,审判机构并没有因此便宜行事,更没有为达“惩处”的目的而不择手段。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反而为检举严格设限。凡此种种,都足见日本主流社会为BC级审判受刑人抱屈是基于偏见的情绪,认为BC级裁判是“报复”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情绪强弱各有不同,但认为日本蒙屈是普遍看法,如并非右翼、记述还算平实的太平洋战争研究会编的图文并茂的《东京审判》[内容分东京审判与BC级审判两部分,认为不公的主要是BC级审判],腰封第一行就是:“败者由胜者之手断罪的复仇剧!”(太平洋戦争研究会:“東京裁判(戦記クラシックス)”,新人物往来社2003)

  因此,研究长期以来没有像东京审判那样受到重视的BC级审判,特别是中国对日本战犯审判,除了“学术”,更有正本清源的重要意义。

  行文至此,题意已尽。但忽又想到,以实例说明什么叫“胜者的审判”,有助于正确估价BC级审判的公正性,因此再添一笔。我曾通过从未被人注意的日军“中支那方面军”(战争初期短期存在,很快撤销建制,从未越出地理和五十年代后政区“华东”的范围以外,与之后成立的“中支那派遣军”可译为“华中派遣军”不同,不宜译为“华中方面军”)军法会议的材料和军法会议主要法务官小川关治郎日记的比对,复原出了1938年1月28日对周继棠等六人的所谓“相结为党,对帝国军加以危害”的审判。周继棠等人完全没有“行为”,是连未遂都够不上的“企图”。但当天上午9时开庭,下午1时审结,5时全部枪决。而在同一时间,日军第十军法务部和中支军军法会议对所有按日军陆军刑法应该严惩的杀害平民、纵火、强奸等日军所犯重罪,全部以各种理由轻判或不判。(参拙文《侵华日军军风纪研究——以第十军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2期;《小川关治郎和〈一个军法务官日记〉》,《史林》2004年第1期)两相对照,一面是百般开脱,一面是斩立决,什么是“胜者的审判”?我想无需再言。

下一篇 返回目录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