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彦士
《墨经》历来号称难读,自孙诒让之后,虽然大部分文字基本可以通读,但仍然留下了许多问题。此后又有不少学者进行艰难的耕耘,尤其是近代西方科学逻辑学传入中国之后,梁启超、胡适等人又取得了不少新的成果,但疑难问题依然鲜有重大突破。其中有两大难题:一是《墨经》本身的文字古奥,同时又缺乏前人的研究整理成果可供参考;二是原本71篇的《墨子》缺失了三分之一(仅剩53篇),于是断简残篇的原文就更加难以句读释读。
面对这种情况,近代以来特别是当代学者虽然也通过大量工作取得了进一步的成果,但上述问题依然是困扰学界的巨大难题。同时一些方法上的问题也值得反思:面对各种障碍,学术界出现了两种应对方法,其一是“六经注我”的随意发挥,甚至轻易的改动原文字句以求“顺通”;其二则是企图照搬西方的科学逻辑学知识以求解《墨经》,殊不知中国古代的知识体系自有其特点,生硬的套用往往是“削足适履”。一些头脑清醒的学者早就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深刻的指导意见。沈有鼎先生说:没有对于《墨子》的正确训释,是不可能做出准确解读的。这就告诫我们,研究《墨经》,一方面需要有古文字研究的专门训练,另一方面则需要具备相应的自然科学知识。正是中国的大多数人文学科学人在这两个方面必备条件的欠缺,长期以来《墨经》研究难以出现突破性的成果。
山东大学的姜宝昌先生本科专业是物理学,研究生阶段则师从著名的古文字学家殷焕先这样的名家,这就为他深入专研《墨经》提供了其他人难以具备的条件。更重要的是,他能够不计浮名虚誉潜心精研三十余年,才有了今天的《墨经诂林》(全四册)(山东大学出版社2024年5月第一版)的突破性成果。其意义不仅是贡献了许多新的成果,更重要的是作者提出的几个重要的原则:其一,“尽量忠实于原典,慎言错简、误字,能不更动原文者,尽量不予更动”;其二,“凡校改字句,必有充分或充足理由”;其三,“释义时,尽量体现以墨释墨之旨”。这是作者在前著《墨经训释》中提出的原则,在《墨经诂林》中依然得到了很好的贯彻。
通观《墨经诂林》四大部书,其值得称道的主要有以下三个重要的突破:
其一,充分利用作者古文字和自然科学知识,对《墨经》进行了创造性的诠释工作。这在训解原典中的光学、力学等条目时体现得特别明显。比如对于《经下19》“住景二,说在重。”《经说下19》“景,二光夹一光,一光者景也。”作者首先在“校勘”中指出:“毕(沅)、张(惠言)、孙(诒让)皆累于《经下59》‘说在建住’之‘住’字,梁(启超)又牵于下条‘景到’二字,皆未得其读”,然后根据栾调甫、曹耀湘“读‘景二,说在重’”的正确释读,作了进一步的发挥:认为此条是“言双影生成之理”。并以两种图示方法进行了准确的解释:“图甲所示,光源A发出之光从右方斜照树木,树木右方及两旁遍受其光,唯树木左方背光而成影。此一光源成一影之例也。”“图乙所示,在树木左侧与A光源成对称处再设B光源,光源A发出之光从右方斜照树木,树木之右方及两旁遍受其光,唯树木左方背光而成影;光源B发出之光从左方斜照树木,树木之左方及两旁遍受其光,唯树木右方背光而成影。此二光源成二影之例也。一物而生二影,其原因在于有二重光源,故曰:‘景二,说在重。’”(《墨经诂林》第二册,第888、第891页)
其二,在继承前人成果的同时,对诸家的问题进行了必要的辨正和纠错。比如《大取》篇的“重同,具同,连同,同类之同,同名之同,丘同,鲋同,是之同,然之同,同根之同”的“丘同”“鲋同”众说纷纭。作者引孙诒让说之后,再引《广韵》训“丘”为“大”,并以《汉书》为证:“高帝微时,常避事,时时与宾客过其丘嫂食。”(《楚元王传》。《史记·楚元王世家》“丘嫂”作“巨嫂”,正好可以印证)据此,姜宝昌训“丘同”为“大同”。而对“鲋同”的解释在引用孙诒让说(“鲋、附通”)之后,进一步解释说“鲋同,当指事物附相相同而本质不同”。又如“不至尺之不至也,与不至鐘之不至异”,自从孙诒让校“鐘”为“千里”之后(解释为“尺与千里,远近异,而其为不至则同”),诸家都沿用此说。但姜宝昌认为原文的“鐘”字“小篆如是,而隶变之后方讹作‘千里’之合。孙氏仅凭隶变后之形体为说,而不顾及古之形体,此失之一;又拟谓校者益金为‘鐘’,此失之二”(第四册,1873页)。故此作者认为《墨经》“原文旨在说明‘异类不比’之理”,这种解释较之孙说更符合《经》文的本意。
其三,释义时尽量体现“以墨释墨”之旨。比如以《小取》《大取》互证之法解释“臧获”之“臧(人名)”与“以臧为其亲也而爱之,爱其亲也”的不同用法:后者之“臧”通“藏(亦通‘葬’)”。并引用《礼记·檀弓》:“藏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不得见也。”《易经·系辞下》:“藏之中野”,《汉书·刘向传》作“臧之中也”。这样的引证比毕沅的“(臧)即‘藏’字正文,谓葬亲”更具有说服力。
当然,《墨经诂林》也并非没有值得商榷之处。一来,对于错简脱误甚多的《墨经》而言,想要对原文的一字一句都做出准确的解释是几乎完全不可能的;加之在竹简撰写的时代,原作者采取了“旁行”书写的方式(即因《经》文往往很简短,于是为了节约而将竹简分为上下栏书写,也就是先写完竹简的上半部分,然后再在竹简的下半部分依从右至左的顺序继续书写),这样,在编连的竹简散乱之后,由于文字顺序打乱,原文更加不可理解。因此,对这些散乱的文字强行解释,势必很难符合原意。《墨经诂林》也难以避免这类问题。比如,解释《经上7》“仁,体爱也”之“体”为“实行,履践”,并发挥说“所谓仁,就是践行兼爱思想而利天下人”。在“按”语中,作者还说将“体”“释为‘体恤’‘设身处地’和‘履践’似乎更符墨旨”。但结合《墨经》的“体分于兼”的明确表述,这里的“体”应该释读为“部分”更为妥当(原文的意思是认为儒家的仁爱是基于血缘关系的“别爱”;墨家的兼爱才是对天下所有人不分亲疏的爱)。
此外,作者受到孙诒让、曹耀湘的误解,释《大取》《小取》之“取”字,认为“取分‘大’‘小’,乃由所务之轻重、主次、先后而生”,前者“意在传兼爱之道”,所以为“大”,而后者主要是“言辩说之功用、规则、方法,所重在术……其所取自当为小”。这种认为《大取》“言兼爱,所重在道”(第四册,1737、2036页),而“《小取》所重在术”的观点,既忽视了后期墨家方法论的开拓性价值,也不符合《小取》作为墨家后学弟子对“兼爱”理论的突破性成果这一客观事实。
不过作者还是对一些问题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在谈到自己的不少见解时,都表示了客观的清醒保留态度:在《墨经训释》的《又后记》中,作者曾经坦陈对于原本文字就艰深难懂而且脱误又多的《墨子》原文,“仍有不少段或句,至今令人颇多雾里看花甚至扑朔迷离之感”,因此作者例举自己对于《大取》第19段、40段、37段、50段,《小取》第5段的相关释文之后,坦陈自己的注解虽“文义差可通贯,然未敢自必”或“确当与否,未敢自必”。在《墨经诂林》中,作者依然坚持了这种客观的态度。相对于某些学者自以为是的主观臆断,这样的审慎态度更值得我们赞赏和学习。
以上拉杂的谈了一些自己的读后感,意见也难免有误,不过仅供读者参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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