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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24年04月17日 星期三

    “心致其哀”——心丧源流考

    《 中华读书报 》( 2024年04月17日   15 版)

        ■董政

        五服制度是中国古代丧服的核心,其主要通过服饰、时限、仪节、用物来区别亲疏等杀,涵盖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在五服亲属之外,古人对于师友、君长等关系密切者亦多服丧,但因其通常不为死者制服,仅于内心表达哀恸,与常礼相区别,故称之为“心丧”。从情理角度而言,心丧实际上是服丧者出于恩情而为无亲属关系者致哀的自发行为,并无明确的礼文作为支撑,也正因如此,对于心丧的类型特征、发展演变,历来存在不少疑义,值得深入梳理和探讨。

        一、心丧的类型与特征

        《仪礼·丧服》详载古代丧服制度,但于心丧之礼并无记载,相关内容零星见诸《礼记》等书中。心丧的对象皆非亲属,乃因“心有不得已”而服丧,大致包括弟子为师、为朋友、门生为举主、故吏为旧君、郡县吏为官长、治民为守令等类型。

        弟子为师。《礼记·檀弓上》:“事师无犯无隐,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心丧三年。”郑玄注:“心丧,戚容如父而无服。”孔颖达疏:“事师无犯,是同亲之恩。无隐,是同君之义。师所以成我,无犯与亲同,无隐则与亲异。无隐与君同,无犯则与君异。丧三年,则与君亲同,无服则与君亲异。”按照郑、孔的说解,弟子为师虽不见于五服,然因其或同君之义,或同亲之恩,就情理而言颇有相通之处,因此虽非古人制礼之本意,然礼以义起,已属后世之变礼。古人居丧,皆为位而哭,且存在差等。《奔丧》:“哭父之党于庙,母、妻之党于寝,师于庙门外。”为师哭于庙门之外,宋代方慤认为“师以道之尊,而有别于父,故于庙门外。”又《檀弓》载孔子云:“师,吾哭诸寝。”马晞孟云:“寝所以安身,而所哭必成已之德,乃可以哭诸寝。在寝,则私之者也,故不敢哭诸庙,其死则心丧而已。”则为师亦可哭于寝。为师心丧是否需要制服,礼书并未明言。《檀弓》:“孔子之丧,门人疑所服。子贡曰:‘昔者夫子之丧,颜渊若丧子而无服丧,子路亦然,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郑玄认为丧师虽无其礼,然孔门弟子为之心丧,当吊服加麻,且丧期为三年。孔颖达申其说,指出为师与朋友同,亦当有绖、带。

        为朋友。《仪礼·丧服》:“朋友麻。”郑玄注:“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绖带。”贾公彦疏:“知缌之绖带者,以缌是五服之轻,为朋友之绖带,约与之等,故云缌之绖带也。”据郑、贾之言,为朋友之麻同于缌麻之绖带。郑玄又引《檀弓》“群居则绖,出则否,其服吊服也”,认为士以缌衰为丧服,其吊服则为疑衰。朋友相为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庶人不爵弁,则其吊服冠素委貌。贾疏申其说,指出“其服吊服者,以其不在五服,五服之外唯有吊服,故引《周礼》吊服之等,证此朋友麻实疑衰也。知士吊服为疑衰者,士卑无降服。既以缌为丧服,不得复将缌为吊服,故向下取疑衰为吊服也”。为朋友之哭位,在寝门之外。《檀弓》:“孔子曰:‘父之友,吾哭诸庙门之外。朋友,吾哭诸寝门之外。’”《丧服小记》:“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与为师哭于庙门外相区别。《檀弓》:“曾子曰:‘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焉。’”郑玄注:“宿草,谓陈根也。为师心丧三年,于朋友期可也。”方慤云:“师犹父,朋友相视犹兄弟。既以丧父之义处丧师,则以丧兄弟之义处丧朋友,不亦可乎? 墓有宿草则期年矣,是以兄弟之义丧之也。”为朋友心丧之时限当为一年。

        门生为举主。此类情形出现较晚,多出于服丧者主观意愿,并无礼书依据。如《后汉书·杜乔传》:“乔既死,与李固俱暴尸于城北,家属故人莫敢视者。乔故掾陈留杨匡闻之号泣,星行到洛阳,乃着故赤帻,托为夏门亭吏守卫尸丧,驱护蝇虫,积十二日,都官从事执之以闻,太后义而不罪匡,于是带鈇锧诣阙上书,并乞李、杜二公骸骨,太后许之,成礼殡殓,送乔丧还家,葬送行服,隐匿不仕。”从史料来看,门生为举主服丧大多因为有知遇之恩,且更多体现出服丧者之道义。杜乔身死,其亲属故旧无人为其收敛,杨匡冒死为其成礼安葬,实属义举。门生为举主心丧之时限,有三年、齐衰等情形,其服饰亦缘情而设,并无明确规定。

        故吏为旧君,据《丧服》所载,臣为君服斩衰三年。《礼记·檀弓下》:“公之丧,诸达官之长杖。”为旧君服齐衰三月。《丧服传》:“大夫为旧君何以服齐衰三月也? 大夫去,君埽其宗庙,故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何大夫之谓乎? 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绝也。”大夫去国,其与旧君恩义并未断绝,因此为其服齐衰三月,与庶民相同。汉魏以降,下级官吏为守令制服,略同于故吏为旧君之制,如《宋书·礼志》:“汉、魏废帝丧亲三年之制,而魏世或为旧君服三年者。至晋泰始四年,尚书何祯奏:‘故辟举纲纪吏,不计违适,皆反服旧君齐衰三月。’于是诏书下其奏,所适无贵贱,悉同依古典。”汉魏时期,故吏为旧君起初并无定制,其甚者同于《丧服》臣为君服三年,然世易时移,古制在当时未必适用,因此其时学者提出权变方案。

        郡县吏为官长。属于居官期间下级为上级制服,此类情形颇为常见,尤其在魏晋以后以法令形式予以确立。据《通典》“郡县吏为守令服议”:“魏令曰:‘官长卒官者,吏皆齐衰,葬讫而除之。’晋《丧葬令》曰:‘长吏卒,官吏皆齐衰,以丧服理事。若代者至,皆除之。’”郡县吏为官长,《丧服》中无其文,因此后世制服入律,一方面参酌古礼中臣为君、故吏为旧君之制,另一方面则据服丧者之主观意愿加以权变,其服丧时限以齐衰居多。

        治民为守令。略同于故吏为旧君、郡县吏为官长。此类情形虽不多见,亦多出于恩情。据《魏书·节义传》:“石文德有行义,真君初,县令黄宣在任丧亡,宣单贫无期亲,文德祖父苗以家财殡葬,持服三年,奉养宣妻二十余载。及亡,又衰绖敛祔,率礼无阙。自苗逮文德,刺史守令卒官者,制服送之。”《丧服》庶人为国君齐衰三月,治民为守则无可稽查,石文德为黄宣持服三年,更多地彰显出道义与仁心,亦属“礼时为大”之体现。

        上述各类情形,为师、为朋友是对为父、为兄恩情的延伸,而门生为举主、故吏为旧君、郡县吏为官长、治民为守令则是据臣为君之义加以推衍。因其皆非亲属,亦无明确的礼文作为依据,最初仅作为变礼而存在,后世相沿成习,且以礼律形式予以确立,即所谓“古人心丧本不制服,至汉以后往往有服齐、斩、衰麻者,特出于一时至情,要非经义所有。”

        二、“厌于所尊”——心丧的发展与演变

        五服亲属之中,因厌于所尊,本应服丧者降而不服,最初仅作为礼之权变,但后世学者推衍其义,对于礼书未曾载录,或录而未详之处详为论订,认为其降服亦同于心丧,因此或缘情制服,或载诸律令,作为施行之依据,较之前代愈趋周密。

        厌尊而降通常指服丧者因厌于父尊,在为亲制服时由重服改为轻服,或由有服变为无服,此类情形通常见于天子、诸侯等地位较高的阶层,与卿大夫、士礼有明显区别。据《丧服》记文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縓缘。为其妻縓冠,葛绖带,麻衣縓缘,皆既葬除之。”郑玄注:“公子,君之庶子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麻者,缌麻之绖带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为不制衰裳,变也。《诗》云:‘麻衣如雪。’縓,浅绛也,一染谓之縓。练冠而麻衣縓缘,三年练之受饰也。《檀弓》曰练,练衣黄里縓缘,诸侯之妾子厌于父,为母不得申,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为妻縓冠,葛绖带,妻轻。”贾公彦疏:“诸侯尊绝,期已下无服。公子被厌,不合为母服,不夺其母子之恩,故五服外权为制此服。必服麻衣縓缘者,麻衣大祥受服,縓缘练之受饰,虽抑,犹容有三年之哀故也。妻轻者,以縓冠对,母用练冠以葛,是葬后受服而为绖带,对母用麻,皆是轻故也。”郑玄指出诸侯之庶子因厌于父尊,为母、妻不再制服,仅着练冠、縓冠等服饰。贾公彦则揭示其礼义,认为此举意在“不夺其母子之恩”,是在正礼的基础上作出权变。又经文“麻,麻衣縓缘”,郑注言前者为缌麻之绖带,后者为小功布深衣,贾疏言士妾子父在为母期,大夫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诸侯妾子父在小功,因此为母之服明显区别于正服。

        厌尊而降的缘由,按照《丧服传》的解释,“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郑玄指出“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君之所为服,谓夫人与适妇也。诸侯之妾贵者视卿,贱者视大夫,皆三月而葬。”明代邵宝认为:“子为母服,礼也。夫为妻服,亦礼也。谓五服外何居? 母,庶母也。庶母于君为妾。妻,庶子之妻也,于君为庶妇。君服妻不服妾,服冢妇不服庶妇。”诸侯于其妻与嫡子之妻皆当服丧,而于其妾与庶子之妻则不服,因此庶子从其君父之礼,亦不为母、妻制服。

        厌尊而降虽属变例,但因其有礼典作为依据,且礼义亦与情理相合,因此在魏晋以降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厌尊而降从最初的约定俗成逐渐演变为官方钦定的礼律条文。另一方面,原本范围仅限于天子、诸侯的变礼在后世发展为所有居官临丧者通行的礼仪。

        据《宋书·礼志》:“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丧三年。礼,心丧者有禫无禫,礼无成文,世或两行。皇太子心丧毕,诏使博议,有司奏:‘丧礼有禫,以祥变有渐,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闲服以綅缟也。心丧已经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变除礼毕余一期,不应复有禫,宣下以为永制。’诏可。”材料中所言,刘宋时太子为皇后亦行心丧,其心丧虽名为三年,然其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禫为吉祭,因此其时限实仅十五月,与旧例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多有不同。

        除皇室宗亲外,隋唐以后居官者临丧,亦厌于父尊而降服,并于任期内解官心丧。据《旧唐书·礼仪志》:“唐制,父在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丧。高宗龙翔二年,同文正卿萧嗣业适继母改嫁身亡,请申心丧,勅付所司议。陇西郡王博乂等奏:‘据令,嫁母及出妻之子俱当解任,并合心丧。其不解者,唯有继母之嫁。窃以适、继、慈、养,皆非所生,并同行路,嫁虽比出稍轻,于父终为义绝。继母之嫁既殊亲母,慈适义绝,岂合心丧,望请凡非所生父卒而嫁,为父后者无服,非承重者杖期,并不心丧,一同继母。’”唐、宋时期生母改嫁或被出,为父后者虽厌于父尊而不制服,但皆行心丧之礼,而且居官者临丧时须解官,以示其诚悫之心。而对于继母、慈母、养母等非所生者,则不行心丧。

        (作者系浙江财经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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