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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24年02月21日 星期三

    “真正意义上的鸦片战争”

    ——东京审判日本对华鸦片犯罪证据文献的重要性

    韩华 《 中华读书报 》( 2024年02月21日   05 版)

        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美、中、英、苏、法、澳、荷、加、新、菲、印十一国代表联合国对在亚洲战场挑起战争和在战争中犯下广泛暴行的日本进行审判。1946年1月1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成立。从1946年5月3日开始审判日本战犯,历时两年半,到1948年11月12日结束。审判地点在日本东京,简称为“东京审判”。东京审判留下的审判材料,有力揭露了1928年至1945年间日本侵略历史。

        日本侵华期间违反国际鸦片条约所施行的鸦片政策、毒品买卖等犯罪活动,受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追究,成为法庭指控与判决日本战犯的战争罪行之一。军事法庭对日在华施行的鸦片政策,指控其“违反和平罪”,对荒木贞夫以下28名全体被告予以起诉,并判决有罪。“判决书”第二部第五章《日本对华的侵略》中,在“鸦片和麻药”“兴亚院”“在华贩卖毒品”“华北”与“华中”等数处都提到日本在华鸦片犯罪活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写道:

        “日本为了供给它在伪‘满’工作的经费,为削弱中国方面的抵抗力量,允许其发展了鸦片及麻药交易。……随着在中国北部、中部及南部军事行动的发展,日本随时采用了与在满洲所行的类似方针。毒品的买卖是与军事行动和政治发展相关联的东西。由于毒品买卖,为日本所设立的种种地方政权取得了大部分的资金。……凡被日本所占领的地方,从占领时起到日本投降为止,鸦片和麻药的使用都在日益增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张效林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可见,日本在华占领区鸦片犯罪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二

        从1946年8月30日到9月6日,东京国际军事法庭追究了日本侵华期间推行鸦片政策的罪责,留下了约400余页日本毒品犯罪的庭审记录,包括检方提供的证据文件、检方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词、法庭交叉质证等审判材料。检方证据文件来源于美国驻华财务公使报告、美国驻上海领事报告、国际联盟顾问委员会报告、国际联盟“鸦片与其他危险品走私顾问委员会”第22届与第24届大会会议纪要、美国政府对中国相关区域鸦片麻醉品的调查报告、日本外务省条约局出版物、日本外务省条约局第三课官方报告等;检方证人包括中国、英国、美国等国公民。证据文件与证人证词,在内容上覆盖了日本在中国台湾、东北、华北、华中、华南各区域所在大城市与农村的鸦片毒品犯罪行为。审判所留下的珍贵历史文献揭露了日本侵华期间在中国进行鸦片犯罪活动的部分犯罪事实,也是日本对华毒品战的缩影,其内容概括如下:

        (1)日本侵华期间进行的鸦片犯罪活动,违反了《海牙禁烟公约》(1912年1月23日)、《日内瓦禁烟公约》(1925年2月19日)和《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药品公约》(1931年7月 13日)这三个禁止销售和输出非医用麻醉品的国际公约,东京审判证据显示,“作为征服中国计划的一部分,日本领导人使用鸦片和麻醉毒品作为准备进一步侵略中国的武器。这违反了关于禁止鸦片和麻醉毒品的三个公约规定的义务。这三个公约已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笔者注)采纳为证据,证据文件编号分别是17、18和19号,日本也是这三个公约的签署国。”(Transcripts of the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英文版,第3885页)

        证据显示,日本不仅没有履行国际公约签字国的义务,也违反了中国的国内法,破坏中国政府的禁烟努力。“早在1929年,中国政府就努力欲履行根据1912年和1925年禁烟公约所负的义务。中国政府公布了禁烟法,并自1929年7月25日开始施行。计划在1940年前逐渐禁绝鸦片的生产和消费。日本是上述禁烟公约的签字国,有义务协助中国政府限制在中国境内制造贩卖麻药,并防止麻药秘密输入中国境内……”而事实是,1937年前,“凡日本陆军在中国的所到之处,立即跟随着军队而来的,就是朝鲜人或日本人的鸦片商人,日方当局对于他们的贩卖毒品,不作任何取缔。”“在华北,尤其是在河北省、山东省,自1933年的‘塘沽停战协定’和规定非武装地区以后,中国人就不能取缔鸦片的买卖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

        1937年后,日本在华占领区鸦片犯罪活动更加猖獗。军事法庭证据显示,1937年后,“在上海,在华南的福建省、广东省,在其他地区,在日本所占领的任何省或大城市,一经占领之后,鸦片买卖就与上述中国各地一样的规模而增加起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从伪满洲国,到华北、华中、华南地区,如哈尔滨、沈阳、北平、天津、南京和上海等城市,日本废除了中国关于鸦片和其他麻醉品的法律,建立鸦片专卖机构,控制所辖区域的鸦片、麻醉品交易,开办生产鸦片、吗啡与海洛因的工厂,开设鸦片烟馆,鼓励种植罂粟与扩大种植罂粟范围,使鸦片烟馆营业、销售海洛因、鸦片烟膏等犯罪活动合法化,鸦片、海洛因消费量和销售量持续上升;吸毒人数明显增加,鸦片中毒者数目惊人地增加。

        (2)日本对华实施的鸦片政策是国家犯罪,是日本国家有组织、有系统的施行犯罪,也是日本征服中国计划的一部分,贯穿了整个侵华战争。“因为鸦片交易的利益非常大,所以像三菱商事和三井物产这种日本贸易公司,由于外务省的斡旋,竟至签订了规定各自的鸦片贩卖地域和供给额的契约。”(《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东京审判证据显示,尤其在1937年后,大财阀三菱商事公司、三井物产公司大量采购、供给伪满洲国、华中和华南鸦片。1938年12月成立的兴亚院,是卢沟桥事变后日本内阁设立的专业负责处理侵华事宜的机构,首相近卫文麿任总裁,外相、藏相、陆相、海相兼任副总裁,政务部长铃木贞一是该机构的创始人之一。兴亚院本部设在东京,在中国北平、上海、青岛、汉口、广州、厦门等地设有分支机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明确指出:兴亚院所掌管的种种事项中有鸦片这一事项,它“研究中国各地的鸦片需要状况,办理分配鸦片到蒙古、华北、华中及华南各地的工作”。

        (3)日本侵华战争是真正意义上的鸦片战争。侵华战争期间,日本陆军、海军、宪兵、特务机关、浪人,以及受日本人控制的傀儡政权,都参与了贩卖鸦片等犯罪活动;在日本军队武力控制、占领区域,推行鸦片专卖,并生产与贩卖鸦片和毒品。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庭长威廉·弗拉德·韦伯爵士(William F.Webb)曾说:“这也是一种类型的战争,或者说通过让中国人染上毒瘾,从而为战争做准备。”(Transcripts of the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第2681页)

        东京军事法庭证据显示,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关东军、华北驻屯军、驻蒙军、华中派遣军、特务部,以及日本海军都直接参与了鸦片、毒品的运输与贩卖、默许与保护毒品生产和毒贩贩毒,以及操纵傀儡政府推行鸦片政策。由于侵华日军的参与,使得侵华日军的军事进攻与鸦片、毒品侵略相互配合、紧密结合在一起。日本历史学家江口圭一(Eguchi Keiichi)指出,日本“在占领区、殖民地这样大量地生产、贩卖和使用鸦片的战争,在历史上也是罕见的。日中战争是真正意义上的鸦片战争”([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4)日本从鸦片犯罪活动中获取了巨额利润,扩充了侵华军费,成为日本进行侵略战争的重要财源。日本所操控的地方傀儡政权从贩卖鸦片中获取了大部分资金,维持和强化了对殖民地及沦陷区的控制。在全面侵华开始之前,日本就利用鸦片为侵华提供军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指出:“日本陆军在1929年从船载货物中没收了约达一千万盎司的大量鸦片,把它储藏在台湾,准备作为将来日本军事行动的费用。在台湾另有一个非法的制毒厂。……每月生产了二百至三百公斤的科卡因”,该制毒厂是为了获取战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七七事变”以后,“以毒养战”成为了日本的一项国策,东京军事法庭多项证据都证明了日本在东北、华北、华中、华南贩卖鸦片、毒品等犯罪活动所榨取的收入,成为日本军事和经济侵略巨大的资金来源。

        三

        东京军事法庭留下的有关日本鸦片、毒品罪行的审判材料,是揭露与研究这场毒品战的有力证据和权威文献,但其重要性远不止此,它的重要性还在于让我们充分认识到:

        (1)东京审判对日本侵华期间鸦片罪行清算不彻底。

        在所有提交给军事法庭有关日本对华鸦片犯罪的证据资料中,日本方面向军事法庭提供的内部文件与第一手资料很少,法庭所采纳的“文献证据都是由中国发起人或在华外国人提供的”。1945年10月12日,驻日盟军总司令部为了控制与管理日本的麻醉品,向日本政府提交了一份名为《日本的麻醉品控制和记录》的备忘录,备忘录除宣布禁止毒品种植、生产及进出口外,还向日本政府下令要完整保存全部现存的关于鸦片和麻醉品的记录。但“由于鸦片·麻醉品的犯罪性质及阴谋气味太强烈,有关者根本不想保留可能成为证据的记录等。……即使编成了资料,也会被有关者秘藏起来,特别是日本投降时,大半都被销毁了”(《日中鸦片战争》)。因此,东京军事法庭所获日本方面的内部档案资料极少,这是军事法庭未能彻底追究侵华战争期间鸦片犯罪问题的最重大原因。因此,对日本鸦片犯罪问题文献进行系统、全面地搜集、整理,这将是通向弄清日本鸦片犯罪问题、清算其罪行的必经途径,也是我们开展相关问题研究的重要基础。

        (2)重视日本侵华战争期间鸦片犯罪问题的文献整理。

        日本侵华鸦片犯罪问题,东京军事法庭取证有限,其罪行没有受到军事法庭彻底追究,此后长期也未能得到清算,其重要原因受制于获取材料的情况。因此,重视东京军事法庭审判材料的整理,并由此展开更广泛、全面、彻底地发掘关于这段鸦片犯罪的历史记载,十分必要。

        从审判定罪的角度论,东京军事法庭依据检方证据文献判决日本侵华实施鸦片政策有罪,这意味着战后中国政府从1945年12月中旬起至1947年底在南京、广州、上海、济南、武汉、太原等地对侵华日本战犯进行的军事审判,必然起诉其从事鸦片犯罪活动的罪行,如北平军事法庭1946年11月10日判决书称:“被告冈健一连续共同贩卖毒品,处无期徒刑。……被告受蒙疆政府之命,充任嘱托。以蒙疆政府之原野茂一于二、三月间来津,向被告说明蒙疆政府因经费困难,责成被告协助贩卖鸦片毒品,被告冈健一应允协同办理,前后运津三次,共有三百个,每个重一磅半……”(《大审判—国民政府处置日本战犯实录》,刘统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在战后重建中,国民政府处决了149个与鸦片有关的B级和C级战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直到1956年还在拘留卷入毒品交易的战犯。”(《鸦片政权》,[加]卜正民,[加]若林正编;弘侠译,黄山书社2009年版)显然,与东京审判留下的审判材料一样,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6年审判日本战犯,其所留下的审判材料中也有日本侵华鸦片犯罪的历史记载,是需要搜集整理的重要对象。而将东京军事法庭、中国国民政府设置的军事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沈阳、太原设立法庭对甲级和乙、丙级日本战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押日本战犯审判留下的审判材料进行系统清理,这扩大了资料整理范围,也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清理日本鸦片犯罪罪行。

        东京军事法庭留下的审判材料构成,以及其对犯罪事实叙述所关联的线索信息,为进一步文献搜集提供了重要参考和方向。对日本方面内部档案的搜集整理,是十分重要的部分,江口圭一发现被隐藏的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极为珍贵的内部文件,即包括了“蒙疆政权制订的有关鸦片生产·配给的方针、意见、报告、记录或契约文书及统计之类的东西”(《日中鸦片战争》)。由此,日本人控制的“满洲国”、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汪伪政权等日本侵华期间扶持的傀儡政权的档案、报纸等文字资料,也是搜集整理日本鸦片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东京军事法庭留下的法庭证据及判决书都提到了兴亚院与鸦片犯罪活动相关的内容。日本为长久维持对华统治与实现对中国重要经济方面及收入的统制,作为抗战时期专业负责处理侵华事宜的机构,兴亚院调查中国各地鸦片需要状况,并办理分配鸦片的工作,因此,兴亚院对华调查报告及对华政策等都会涉及日本鸦片犯罪问题。

        军事法庭指控日本鸦片犯罪的证据中,有一部分是美国政府对中国及远东地区鸦片和麻醉品情况的官方调查报告。美国财政部和国务院为了抵制鸦片和麻醉品进入美国、“把走私挡在美国之外”而实施的一部分行动计划,即是派出代表在一段时间内进行调查,这些调查形成的报告提供了日本在华鸦片犯罪的部分证据。由此可见美国驻华机构在日本侵华期间所形成的档案文献也是资料搜集的重要部分。此外,军事法庭留下的审判材料中类似的证据文献还很多,是我们进一步发掘、搜集相关文献的重要提示和线索。

        (3)加强日本侵华战争对华鸦片犯罪问题的研究。

        日本侵华期间犯下了许多战争罪行和残虐行为,其中就包括对华鸦片犯罪。关于日本侵华与中国抗日战争,一直受到学界高度重视,出版了不少研究专著、论文、资料汇编等,然而,对日本侵华期间鸦片毒化问题的关注显然相对较少,有关这场毒品战的诸多重要方面,如日本侵华鸦片问题全貌、对华鸦片政策、受日本控制的傀儡政权操控鸦片和毒品贸易、鼓励当地毒品消费、向消费者贩卖毒品的情况,受日本人控制区域的鸦片、毒品流入流出的情况,鸦片专卖情况、其所榨取巨额利润如何处理和分配的情况,以及近代日本对华调查对鸦片问题的关注与这场毒品战之间的关系等,所有这些都有待于深入研究。有学者指出,“尽管日本战时的毒品政权有着突出的特点,但作为毒品帝国主义,它远没有英国那样知名”(《鸦片政权:中国、英国和日本,1839-1952》)。实际上,中国近代史上英、日在华与鸦片有关的罪恶行径都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深重的灾难,都是中国近代史研究、日本侵华史研究中十分重要的课题。

        东京军事法庭判决书指出:“日本从事麻药交易的真正目的,不仅是要腐化中国人民,并且有比这更阴险的性质。……借着伪‘满洲国’在名义上的独立,但实际上是假的独立,来对全世界进行麻药交易……把满洲所栽培的以及自朝鲜与其他地方输入的鸦片,在满洲精制后再运往世界各地。1937年国联曾指出,世界上百分之九十的非法‘白面’麻药都出自日人之手,经常是由日人或在日人监督下,在天津日租界,大连及其他满洲、热河或中国城市所制造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可见,日本侵华鸦片问题不只是给中国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它的危害范围越出了中国,甚至越出了东南亚,所以,这一问题不只是日本侵华史、近代中国鸦片史等研究领域需要重视,也因其涉及日本帝国主义与亚洲的毒品非法贸易关系等问题,也是近代东南亚鸦片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充分认识到东京审判追究日本鸦片犯罪的审判材料的重要性,并深入开展对日本侵华鸦片犯罪问题资料整理与研究,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政治问题与学术意义的独立课题。通过资料整理与实证研究,既可揭露日本军国主义的战争罪行,弘扬民族正义,又能有力回击日本右翼否认侵华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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