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接收和传播是网络社会每个人的一种生活日常。前数字化社会,人们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手段,获得关于这个世界的最新信息,藉由这些信息,个体也可以获得相应的关于这个世界的认知和与他人交往时的谈资,从而更好地完成自己社会化的过程。进入数字化社会,网络的出现带给整个社会尤其是传媒业革命性的变革,所有的社会成员,也在最初的好奇、观望、尝试之后,全身心地投身于数字洪流中。雨后春笋般诞生的各类新媒体平台以野蛮生长的方式,构建了前所未有的媒介奇观。借由网络社会的到来,现代社会真正进入“人人都是传播者”的公共传播时代。这当然是一件令人兴奋的事。个体的表达自由曾经因为大众传播媒体的稀缺而显得高不可攀,从而无法得到实际的有效享受。进入公共传播时代,各类社交媒体、自媒体给所有的社会成员进行传播赋权,表达自由由此获得了广泛的实现。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数字化传播技术打造出人人参与的传播盛景后,传播乱象也层出不穷。庸常无聊、低俗无趣的信息形成了严重的信息污染,而色情、暴力、反社会等非道德、非法信息的传播,则更是对良好的传播秩序构成严重冲击。面对这些传播乱象,众多学者从不同的层面进行探讨,试图为整治这些传播乱象提供有价值的学术建议。《网络信息治理的刑法边界》一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而从网络信息治理手段“最后选择”的刑法介入入手探讨数字化治理的路径,则体现了本书的独创性。
在对网络失范行为的习惯认知中,人们感知最多的是非道德的行为和相对比较轻微的非法行为,对刑法介入网络信息治理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但是,触犯刑法的网络信息犯罪虽然并不多发,但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具前瞻性的理论研究的及时介入,对于规避可能的社会风险显得十分迫切。目前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尤其以专著这样厚重的形式呈现的理论成果更为鲜见,冯建华这部著作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由此也更为凸显。
在网络信息治理中,刑法为何介入、如何介入,介入的边界何在,这是本书探讨的三个核心问题,也切中了这个主题研究的关键。第一,关于刑法为何介入网络信息治理。作者认为,刑法作为“最后手段”介入网络信息治理“不仅有必要,而且成为迫切之需”,其深层动因,是网络空间传播变革带来的巨大压力,与网络治理模式及其背后各种权力机制的演变亦紧密相关。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针对网络违法行为的肆虐,我国曾采取密集立法立规的方式予以应对,也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这种做法也可能导致网络治理中“刑法积极介入诱发因素的滋长”,导致对公民表达自由的伤害。有关部门动用刑法手段介入网络信息治理,是国家公权力意志的体现,具有足够的合法性,但如果掌握不好“度”,也可能伤及公民的表达权利,影响网络的创新发展,因此,需要从科学的层面,探寻如何把握刑法介入网络空间信息治理的“度”。
第二,关于刑法如何介入网络信息治理。气象万千的网络传播给我国的传播生态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信息传播中的网状联结使每个社会个体都成为不可或缺的传播节点:热搜信息的病毒式传播,反转新闻的频频上演,各类信息的持续证“实”和证“伪”等,都与之相关;形式多样的传播平台和传播样式令人们的信息传播和接收方式眼花缭乱: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以及算法推荐、用户画像等,都是传统媒体时代未曾有过的新“物种”;海量信息内容让用户在信息接收时难于选择,莫衷一是:海量的信息让真正有价值的信息淹没在众多无序和无价值的信息之中。本书认为无论网络传播呈现怎样的变化,传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未发生本质性的变化。在这个基本前提下,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对网络信息治理,总体上依然应遵循既有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我国刑法介入网络信息治理,和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不必“另起炉灶”,而是通过有针对性地出台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从而调试介入的尺度和路径。同时,针对特定的问题和现象谨慎出台专门法案。在网络社会,从立法思路和规制倾向看,“我国刑法规制违法信息呈现一个比较明显的趋势,就是从早期注重个体法益保护(传统意义的侮辱罪和诽谤罪),转向偏重于保护社会集体法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这是本书关注的一个重点,作者在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中提出了一系列有创意的观点。
第三,关于刑法介入的边界。边界是讨论刑法介入网络信息的核心问题。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边界消融问题受到了诸多专家学者的关注,其中最关键的边界——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边界消融最受重视。这给我们讨论权利和义务问题带来了深刻影响,但是,这种社会生活中宏观边界的消融,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刑法介入边界的区隔。事实上,既有的区隔对刑法介入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依然存在决定性意义。在本书中,作者从显性层面和隐性层面探讨了刑法介入网络信息治理的边界。从显性层面看,这个边界体现在两个方面:在立法禁止层面,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轻易以司法解释、类推乃至以权代法等手段突破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禁止层面,必须限制刑罪权的启用程序及范围,防止刑罪权的滥用。从隐性层面看,强调刑法介入网络空间信息治理必须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即刑法介入应是穷尽所有常规手段之后的“最后选择”。固守刑法的“本分”,要求其有所为,有所不为。这种边界区隔的认知是极有见地的。
交叉融通与辩正平衡是冯建华在本书撰写过程中体现出的重要研究特色,也是其良好学术能力的体现。网络信息传播问题主要是新闻传播学专业关注的问题,在学科特点上更倾向于关注现实社会的迅捷变化,需要有较多的感性参与的“沉浸式”状态。刑法介入则是一个法学问题,就学科特点而言强调用理性的姿态对社会问题进行“冷眼旁观式”的观察思考。这种不同学科间的自由切换,需要研究者有比较丰富的多学科专业知识作为基础,更需要对这些交叉学科知识的融通运用。本书令人欣喜的创新和学术价值,正是得益于作者在这个层面成功的探索。
在本书中,冯建华十分强调“动态调试网络秩序与表达自由之间的紧张与冲突”以“区划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犯罪的合理区间”,强调“刑法介入网络空间信息治理必须恪守刑法谦抑原则”。可以说,这种辩正平衡的思维习惯体现了一个成熟研究者科学的研究态度。
(作者系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