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隽)“自2018年个税改革以来,很多作家持续反映,新的个税法虽然提高了综合个税起征点,但未充分考虑文学创作规律和作家收入现状,一些作家的税收负担并没有得到减轻。”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书记处书记邱华栋的提案呼吁:要充分考虑作家创作特殊性和收入波动性,建议降低文学创作收入的税收负担。
邱华栋委员谈到,从劳动周期来看,文学创作是一种特殊劳动,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尤其是经典与严肃文学作品的创作,从酝酿构思、素材收集、文本书写、修改润色、定稿交稿、出版印刷,到最终获得稿酬通常无法在一年内完成,往往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如果考虑到通过授权改编获得经济收入,可能需要更长时间。
即便有作家身份,但其创作成本也很高,许多作家处于“亏损”状态。邱华栋委员表示,以写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作家,其写作事业与个体经营有很大相似性,在写作过程中可能需要自行承担多项支出成本,如采访、差旅、资料、设备费用,在单个税收年度中,写作收入也许不能够完全弥补支出,有的作家甚至几年都没有创作收入,实质处于“亏损”状态。
为此,邱华栋委员在今年两会提案中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充分考虑作家创作规律和收入特点,借鉴一些其他国家的做法,将稿酬和作品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平均到几个年度计算纳税,如英国规定作家可以在连续两年平均计算利润纳税,澳大利亚规定作家为“特殊专业人士”,其收入纳税可以在五年内平均。二是区分作家身份,对完全或主要以创作为收入来源的作家,规定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在纳税时允许从其收入中扣除(如设备、交通等成本费用),如爱尔兰规定作家销售其原创作品获得的第一个5万欧元所得给予免税待遇,通过税收减免政策,降低作家创作成本,提高作家创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