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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23年01月04日 星期三

    历时四年 音集协诉天合公司合同纠纷案终审胜诉

    本报记者 张隽 《 中华读书报 》( 2023年01月04日   01 版)

        本报讯(记者 张隽)一场长达四年的音乐界合同纠纷终于尘埃落定!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集团”)及其诸子公司合同纠纷(2021)京民终929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天合集团上诉,维持原判:支持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签订的全部九份涉及卡拉OK著作权许可事务独家合作协议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部解除,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延迟支付的利息、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共计99774654.49元并同时承担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同时驳回天合集团的全部反诉请求。

        2007年,音集协与天合集团建立合作关系,双方签署一系列合作协议,进行资源整合并分工合作。据天合集团官网介绍,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为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委托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代收卡拉OK版权使用费机构。集团的主要业务为受权利人委托代收卡拉OK节目版权使用费。依托自建渠道和网络,充分整合、挖掘卡拉OK场所的衍生价值,开展新媒体、终端综合业务等各类增值服务。提供内容服务,开展正版节目的整合管理,提供合法、规范并符合市场要求的节目源。

        在双方合作的十余年间,天合文化垫资助力音集协组建,购买海外、港台版权加入音集协以增强其代表性,通过多种途径宣讲、培育版权收费市场,音集协则负责对接版权人,招纳新会员,二者相互密切配合,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发展之初对扩大卡拉OK领域版权许可格局起到了促进作用。

        平静的湖面下,实则暗流涌动。自2016年第四季度以来,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在受音集协委托开展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工作中,持续发生扣留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不向音集协支付、利用关联公司截留版权使用费和违规个人私吞版权使用费等严重违约和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相关音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此,2018年11月,音集协连续发布多个公告,声称天合集团及其各子公司在接受音集协委托开展卡拉OK著作权许可费收取业务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约行为,音著协已对天合集团及各子公司提起法律诉讼,同时解除天合文化集团关于卡拉OK著作权许可费收取业务的委托关系。

        2021年7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音集协与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此次判决中,法院支持了音集协的部分诉讼请求,确认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签订的全部9份涉及卡拉OK著作权许可事务独家合作协议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部解除,并判令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其拖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延迟支付利息及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共计9976万元,天合集团向音集协全部返还盖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公章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制式合同文本,同时驳回天合集团的全部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天合集团当事人方面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随后上诉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认为,天合集团存在延迟履行支付义务、未完成“三统一”承诺、通过关联公司截留版权费、收取的版权费不进入共管账户、私下收取现金、未完成承诺的收费到账额度等严重违约行为,足以导致音集协履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能受阻,通过发放版权许可并收取版权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版权收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音集协因此提出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音集协既享有约定解除权、也同时享有法定解除权并无不当,天合集团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同时,终审法院认为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职权,与天合公司签订的系列协议不应成为其履行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责的障碍。音集协授权VOD运营商曲库复制权与委托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代理放映权许可并收取使用费属于不同的权利范畴,音集协相关行为不构成违约。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天合集团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支持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签订的全部九份涉及卡拉OK著作权许可事务独家合作协议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部解除,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延迟支付的利息、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共计99774654.49元并同时承担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同时驳回天合集团的全部反诉请求。

        至此,音集协与天合集团之间备受全社会关注、司法审理耗时长达四年之久的案件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全面胜诉而告终。音集协副理事长兼代理总干事周亚平告诉本报记者,音集协与天合集团合同纠纷案的终审结案,对此前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诸多争议给出了法律结论。这对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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