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加强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满足公共文化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联的收费服务。《条例》同时要求,收取费用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针对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条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最低时限。鼓励延时开放、错时开放、夜间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