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中华读书报 2021年06月30日 星期三

    由从属到独立:19世纪英国已婚女性财产权

    赵秀荣 《 中华读书报 》( 2021年06月30日   19 版)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芭芭拉·李·史密斯

        贝茜·帕克斯

        1869年一位名叫苏珊娜·帕尔默(SusannahPalmer)的女性出现在伦敦刑事法庭记录中,她被指控手刃其夫。事实是,苏珊娜多年被其丈夫虐待,她最终决定弃之而去,努力在一个新的住所养活自己和孩子。但是她丈夫寻到她,夺走并变卖了她所有的财物——这在法律上是属于他的。苏珊娜被判刑并被关进监狱,罪犯是她,而不是那个打她、抢夺她财物的丈夫!在财产权问题上,下层女性如此,上层女性亦如是。一次,女权主义者、作家米莉森特·福西特(Milli⁃centFawcett,1847—1929)的钱包被偷。盗贼被指控“从米莉森特·福西特身上偷了一个钱包,内有1镑18先令6便士,这是亨利·福西特(HenryFawcett)的财产(米莉森特的丈夫)”。事后米莉森特·福西特说:“我感觉自己也被指控偷钱!”

        一

        根据诺曼征服(NormanCon⁃quest,1066)后逐渐发展起来的英国普通法(commonlaw),未婚女性,法律用语是“单独女性”(afemmesole),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可以以自己的名字签署合约,独立进行经济活动;但已婚女性在法律上的词汇是“(在丈夫)庇护下的女性”(afemmecovert),其所有动产——包括金钱、家具、牲口——都归丈夫所有,他可以随意处置。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世纪。根据英国普通法,女性一旦结婚就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权,其本人无法购买、出售、拥有或继承任何财产。对已婚女性来说,她们在婚姻中赚取或继承的任何财物在法律上都属于丈夫。未经他的允许,她无法订立合同或借债,她也不能起诉或被起诉。家庭所有动产也都属于丈夫,妻子的权利仅限于嫁妆(即使是嫁妆,很多情况下也是守寡期间才可以使用)。如果丈夫故去,大多数情况下丈夫都会给妻子留一部分钱财,通常是家庭财产的三分之一,即“寡妇产”(join⁃ture)。“寡妇产”有时有严格规定:如果妻子改嫁,“寡妇产”要交还她与丈夫的继承者(如果是按年或月支付就会被停止支付);如果她去世,最后这笔钱还是要留给继承者;一些最严格的婚姻“协议”(settle⁃ment)还规定,所有财产根据长子继承制都将交给长子。这些都源于丈夫和妻子在婚后合二为一的传统理念。

        限制已婚女性财产权的普通法惯例是“庇护”(coverture)。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SirWilliamBlackstone,1723—1780)在1765年出版的《英格兰法律评注》(TheCommentariesontheLawsofEngland)第一卷中这样描述“庇护”:“结婚后,妻子与丈夫结为一体,即女性在婚姻期间其正当存在或法律存在被终止,被合并或并入其丈夫(名下):在其羽翼、保护和

        掩护(cover)下存在。”因此,“在法律上丈夫和妻子是一个人,丈夫就是那个人”。在“庇护”下,女性不仅失去财产权,而且失去了她们可能拥有的任何形式的法律身份。

        有一种方法可以对“庇护”进行限制,即在婚姻合同中约定“唯一和单独使用”(soleandseparateuse)的条款。据此,女性在婚内可以通过信托拥有对财产“唯一和单独使用”的权利。这意味着妻子在婚姻期间对其财产拥有完全的权利,有点类似今天的“婚前协议”。一旦婚姻关系结束——男方死亡或离婚,女方可以获得其“嫁妆产”或“寡妇产”。通常这种约定只适用于特别富有的女性,因为把财产交给信托机构耗资不菲,因此大多数女性都无法负担。并且这种约定也很难在法律上得以维系,因为只有根据衡平法(equitylaw)它才有效。

        在1873年的《司法法》[JudicatureAct1873(36&37Vict.,C.66)]通过之前,除了普通法,衡平法和教会法也可以处理婚姻和财产问题。衡平法似乎更有利于女性的财产权。与普通法法院不同,衡平法院不仅关注案件中的地契和法律证据文件,而且审视个人诉讼的情况。在衡平法下,女性可以起诉她的儿子、其他男性,甚至是自己的丈夫。例如,如果寡妇试图起诉其子以继承亡夫遗产的一部分,普通法法院将审视她的原始婚姻合同,确保她已经履行了协议的一部分。然后,法院将查看与土地相关的所有文件,例如女性父亲的遗嘱或土地契约。根据这些文件,法院将作出裁决。由于女性很难通过遗嘱和文件证明其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因为她不能以自己的名字签署任何合约,不能继承任何财产,不能起诉和被起诉),因此在普通法法院进行诉讼更有利于男性的财产权。而衡平法院不仅审查这些文件,还审查个人状况。衡平法院会听取女性对为什么她没有契约或其他文件的解释,以及为什么她应该获得有关土地的理由。衡平法承认“单独的遗产协议”的效力,因此对女性稍微更有利一些。寡妇通常利用衡平法来保护她们的“寡妇产”“独立地产”或她们认为有权合法享有的其他财产。但这也不是平民阶层女性可以获得支持的途径。

        二

        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越来越多的女性在工厂做工,赚取工资,她们的经济地位有巨大改变。比如,1851年的英国人口普查第一次询问婚姻状况和职业,结果显示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共有3,461,524位已婚女性,其中830,141人受雇用。这些工作女性占所有女性的24%。因此,约四分之一的已婚女性不再生活在丈夫的羽翼之下。在这种背景下,已婚女性对其婚后财产权的状况越来越愤慨。

        女艺术家芭芭拉·李·史密斯(BarbaraLeighSmith,1827—1891,婚后加上其夫姓Bodichon)早在1854年就出版《英格兰关涉女性的最重要法律的简要总结》(ABriefSummary,inPlainLanguage,oftheMostImportantLawsinEnglandCon⁃cerningWomen)一书。此外,芭芭拉与争取女性权利的贝茜·帕克斯(Bessie Rayner Parkes,1829—1925)和其他志同道合的女性共同组成了一个委员会,除了收集女性在目前婚姻法下悲惨遭遇的证据,还为准备提交议会的请愿书在各地征集签名,在几个月内70份请愿书收到26,000个签名。但请愿书需要由男性提交议会!1856年3月14日,请愿书由曾任大法官的布鲁厄姆勋爵(LordBrougham,其名为Henry Peter Brougham,1778—1868)提交上院,由议员托马斯·佩里(Sir Thomas Erskine Perry,1806—1882)提交下院。但请愿书没有得到重视。

        1859年12月10日,《英国女性评论》(TheEnglishwoman’sRe⁃view)上登载的一篇《女性财产权》(PropertyRightsofWomen)的文章表达了当时女性的愤慨。文章抱怨即使女性通过婚姻合同中“唯一和单独使用”的条款可以保留财产,但丈夫仍旧有权利从妻子那里夺取财产而不会受到法律处罚。文章写道:“一种奇怪的逻辑,确保妻子可以拥有牡蛎壳,却给了丈夫独自吞下牡蛎的自由。”“我们被数千次告知,已婚女性不能拥有财产,但我们从未被告知为什么。”已婚女性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天分取得的收入也要落入丈夫控制之下。女演员的薪水、女教师的补助、女作家的报酬、女裁缝的收入,甚至女洗衣工的工资都属于丈夫。更糟糕的是一些丈夫抛弃妻子,在外面鬼混,只要不离婚,他仍旧可以随时回家夺取妻子辛辛苦苦赚来的小钱,再次弃之而去,如前文提到的苏珊娜·帕尔默的丈夫。英国已婚女性们越来越对自己的财产权不满意,她们认为自己的地位与奴隶和婴儿无异。文章结尾写道:“如果丈夫允许他们的妻子外出工作,至少他应该让她自由根据自己的意志享有劳动成果。男人对女人的领主权(lordship)是基于他努力为妻子劳作,使她可以照顾家庭……如果丈夫不努力工作,或他的工作不足以让妻子呆在家里,妻子就有义务外出赚取面包钱,男性的至高地位也即终结。”“我们有微弱的希望,我们提议的公正的法律可以支持女性,因为大多数男人会很高兴女人去劳动,不依赖于他们,这个议题必须引起公众

        的注意,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女性劳动力会有极大的增加,其结果必然是性别的社会条件的改进。”

        1867年,女性参政运动(suffragemovement)的兴起以及议会《改革法》的通过,引起了人们对财产和政治权利问题的重新关注。1868年,议员、政治家乔治·勒菲弗尔(GeorgeShawLefevre,1831—1928),哲学家、议员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StuartMill,1806—1873),以及律师罗素·格尼(RussellGurney,1804—1878)提出了一项法案,该法案由理查德·潘克赫斯特(RichardPankhurst,1835—1898)起草,旨在向已婚女性授予与未婚女性相同的财产权。密尔积极为女性发声,他认为:“如果有一种特权和强制屈从的制度,其奴役是用铰钉紧紧地钉在被制服者的脖子上的,妇女的事例就是。”1869年,密尔出版《妇女的屈从地位》(TheSubjectionofWomen)一书,他在书中写道:“我确认,规范两性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原则——一个性别法定地从属于另一个性别——其本身是错误的,而且现在成了人类进步的主要障碍之一。我认为这个原则应代之以完全平等的原则,不承认一方享有权力或特权,也不承认另一方无资格。”

        三

        在各方压力和女权主义者持续斗争之下,议会在1870年终于通过了《已婚女性财产法》[TheMarried Women's Property Act1870(33&34Vict.,C.93)]。法令规定:“任何已婚女性在此法令通过之后,通过她从事的(或她独立于丈夫从事的)任何工作、职业、商业获得的工资和收入;通过文学、艺术或科学技术获得的任何财物;以及用工资、收入、财物进行的投资(回报)都应该归她单独使用,独立于其夫,收据就足以证明她拥有工资、收入和财物。”在法令通过后,已婚的女性在其婚姻存续期内可以通过地契或遗嘱继承最近亲属不超过200英镑的财产;女性可以继承(或共同继承)自由持有(freehold)、公簿持有(copyhold)和习惯持有(customaryhold)的地产、地租。该法令对职业女性尤为重要,首次保证了她们对工资的控制权。但法令没有对已婚女性的财产权作出规定,即女性的个人财产(非工资所得部分)仍旧归丈夫所有;对超过200镑财产的继承没有作出规定;此法令也不适用于在它通过之前结婚的女性。1870年《已婚女性财产法》的通过仍旧留下诸多未决问题。

        在持续的压力下,议会在1882年再次通过更新后的《已婚女性财产法》[The MarriedWomen's PropertyAct1882(45&46Vict.,C.75)]。法令对每个没有婚姻协议的已婚女性也公平对待。该法令赋予已婚女性的法律地位与未婚女性一样。法令规定:“已婚女性应依照本法的规定,可以以任何方式取得、持有和处置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无需任何受托人的干预——就如她们是‘未婚女性’。”法令还规定:已婚女性可以单独签订合同、承担责任;可以起诉和被起诉;已婚女性可以拥有股票、进行投资,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独立于丈夫从事商业的已婚女性;已婚女性与未婚女性一样对独立财产享有所有权,也独自负责婚前的债务、合同和侵权行为(丈夫只在财产是从妻子那里获得的情况下承担义务);已婚女性可以独自或与其他人一起成为遗嘱执行人和受托人(trustee);已婚女性对丈夫有义务,正如在1868年《济贫法修正案》(ThePoorLawAmend⁃mentAct1868)规定的丈夫对妻子有义务一样;已婚女性对她们的孩子和孙辈有支持的义务——同时法令明确规定这并不是免除男性的义务。该法令通过的同时,1870年《已婚女性财产法》及其1874年的修正案被废除。1882年《已婚女性财产法》的法律原则是把普通法和衡平法融合在一起,如有冲突,以衡平法为准。法令还规定丈夫和妻子任何一方对财产所有权有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最高法院或郡法院申请“简易判决”(summary deci⁃sion)——这一条款一直延续至今。

        四

        1883年1月1日,《泰晤士报》宣布:“今天,几个重要的法令……开始执行。其重要性毋庸置疑,1882年《已婚女性财产法》毫无疑问会产生实际后果,事实上,这部法令对法律将产生革命性的后果——这是一个丈夫和妻子都关心的重要主题。”至此,已婚女性终于享有与未婚女性一样的财产权。已婚女性通过这两项法令改变了她们在婚姻内没有自己的身份、没有独立性地位的状况。因为原本的普通法不承认已婚女性的财产权,其影响不只限于法律领域,例如,人们会认为女性不需要受教育、不需要工作,因为她们婚后与她们的财产一样会由丈夫“照料”;女性不被鼓励关注社会问题和公共事务,因为她们没有实际的手段帮助解决这些问题。已婚女性在法律上“隐身”,相应地社会就自然会认为女性不如男性。1870年和1882年的《已婚女性财产法》使已婚女性获得财产权。法律可能并没有改变关于不同性别在劳动或其他领域的社会观念,但确实改变了已婚女性在法律中“隐形”的状况,并消除了“法律上的残缺”(legaldisability)这一概念,这是向性别平等迈进的例证,但这一时期英国女性们仍旧在为受教育权、选举权、参政权奋斗。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