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学中,由于经常会讲到法国的《人权宣言》这一历史性文献,自然也会注意到英国革命、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对人的权利有着不同的表达。例如洛克在《政府论》中就提出,人民建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其“生命、自由和财产”。著名思想史家斯金纳教授认为,这是一个创造性的概括。在洛克之前的一批思想家已经对此作过详细阐述,但是洛克首次将之排列成为了一种标准句式。随后,我们可以在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中看到这一排列句式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一直持续至今。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宣言的起草者们写道:“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而法国的《人权宣言》则将这些“权利”表达为:“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尽管这三种表达看起来大体相同,所列出的“权利清单”增减不大,但其实仔细辨析,还是能发现差异。特别是在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宣言的起草者特地增加了“安全”这一项权利。为什么法国《人权宣言》的起草者会特意加上“安全”这一项内容,究竟这一添加意味着什么?对此,需要在历史语境中加以理解与把握其内涵。
法国《人权宣言》的全称是《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DéclarationdesDroitsdel'HommeetduCitoyen),着眼于表述人们的权利内容,也可以看作是一项“权利清单”。它于1789年8月26日通过。从这一日期可以看出,这些革命者对保障人的权利的急切期待,和将此作为制度化安排的决心。因此,这些革命者才在7月14日革命爆发后就立即着手起草这一法案,并在短短的时间内就制订完成。
《人权宣言》的第一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除了依据公共利益而出现的社会差别外,其他社会差别,一概不能成立。”正是由此出发,在随后的第二条中,就具体列出了人们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这里的“权利清单”中列出了“安全”这一项。
如果回顾《人权宣言》起草的过程,就更可以理解这一内容是在很多人的提案基础上综合而成的。同样,在思想原则的渊源上,《人权宣言》看起来是在革命中起草,实际上却是启蒙思想家的思想遗产。例如在《人权宣言》的起草中,被称为“最后一位启蒙思想家”的孔多塞所提交的建议书中就有这些内容:第一,人身的安全,第二,财产的安全。政治家和思想家西耶斯在其提案中也明确提出“公民的自由、财产和安全”。而其他一些文本即使不用“安全”这一字眼,也强调其“不可剥夺”与“不可侵犯”,以及财产权意味着是由个人支配等内容,由此可以看出,这些表述的含义和“安全”大体相同。
那么,为什么这些提案以及最后定稿的《人权宣言》要列入“安全”这一内容?如果回顾那个“旧制度”的时代,就可以理解,安全,特别是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如何成为那个时代的核心问题。或者说,在“旧制度”“绝对君主专制”的体制下,人们没有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其实“安全”的反义词就是恐惧,人们恐惧于生活在一个其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随时会被剥夺的社会之中,而可以随时剥夺人的这些权利的外在的权威就是“旧制度”下的专制权力。
对于“旧制度”下人们的权利毫无保障、随时受到侵害这一情形,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有过这样的详细论述:“路易十四以后的朝代中,政府每年都现身说法,告诉人民对私有财产应持轻视态度。18世纪下半叶,当公共工程尤其是筑路蔚然成风时,政府……就爱上了直线的几何美;……他们宁肯穿过无数不动产,也不愿绕一个小弯。在这种情况下被破坏或毁掉的财产总是迟迟得不到赔偿,赔偿费由政府随意规定,而且经常是分文不赔。”接着托克维尔又写道:“从骑警队的笔录中可以看到……骑警队晚上包围村庄,乘天亮前闯入民宅,不需任何凭证,便逮捕了被指定的农民。遭这样逮捕的人常常被监禁而不送审,但是敕令却命令所有被告须在24小时内受审。”由此可以看出人们没有财产安全,也没有人身的安全。就连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狄德罗等都曾被关进过监狱,伏尔泰后来还被流放,不能回到法国,长期生活在法国和瑞士边境的菲尔内(Ferney)这个小镇,甚至到死都不能安葬在法国。
同样,言论和出版自由也面临这一“安全”问题。由于法国存在着严苛的书报检查制度,而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则属于“大逆不道”与“危害社会”的洪水猛兽,因此,官方对其实行查抄销毁,不予出版印刷,甚至逮捕作者。例如著名的《百科全书》的遭遇就是如此。1751年,《百科全书》第一卷正式出版,至1780年,共计35卷的《百科全书》全部出齐。在第一卷出版后,政府禁止出版第二卷,并且要查收这部书稿。就在这危急时刻,负责书报检查的马尔泽布尔对狄德罗说要将书稿放在他的家中。对此,狄德罗的女儿旺德夫人曾经这样记载道:“马尔泽布尔先生告知我父亲,第二天他会下令没收他的文章和卷宗。狄德罗说,‘你的决定让我非常沮丧,我不可能有时间转移我所有的手稿,此外要在24小时内找到愿意照顾它们的人,能保证它们安全的人谈何容易。’马尔泽布尔先生说,‘你把书稿放在我家里,没有人会查抄到那里。’事实上,我的父亲把他的半个书房都送到了那位下令查抄的人家中。”正是由于负责书报检查的最高官员马尔泽布尔的暗中保护,狄德罗主编的《百科全书》才逃过一劫。
在宗教信仰上,人们也应是自由与安全的,伏尔泰以英国为例,说道:“这里是一个宗派林立的国度,一个英国人,作为自由人,可以沿着他所喜欢的道路进入天堂。”这也即不会因为自己不同的信仰受到宗教迫害,人们是安全的。伏尔泰这样说是因为他目睹了法国的宗教迫害,并且他也曾经为宗教迫害导致的悲剧进行辩护。1761年,在法国南部小城图卢兹,法院判处一名叫卡拉斯的人死刑。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卡拉斯和他儿子安东都信仰新教,安东从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因为没有天主教徒的证明书,就没有资格当律师。他感到前途渺茫,便寻了短见。当地警方不经调查就认定这是卡拉斯为阻止儿子改信天主教未果而吊死了儿子。实际上,一位头发斑白、年近古稀的老人怎能吊死一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谋杀”之罪显然难以成立。但审判长滥施权力,逼迫卡拉斯供出同谋,卡拉斯义正辞严,断然地说:“既然没有犯罪,何来同谋?”1762年3月10日,法庭不顾无罪的证据,粗暴地判决卡拉斯车裂之刑。临刑前,老卡拉斯悲愤地说:“我已经说明真相,我死得无辜……”这就是曾经震惊欧洲的“卡拉斯冤案”。面对这一悲剧,伏尔泰给予了有力的辩护,并发出斩钉截铁的口号:踩死败类!意为要对天主教的宗教迫害进行批判。
由于受到专制权力的迫害,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只能远走他乡,避难于其时自由与安全的伦敦。回顾英国的历史,即可明晓,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中明确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停止法律效力;未经议会同意,国王的征税为非法;议员有在议会内演说、辩论或议事之自由;向国外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未经议会同意,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其原则就是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宪政原则。这样,英国实现了“议会至上”和“法律至上”,建立起了包括“有限政府”等安排的现代宪政体制。也就是说,任何个人的权力都不能够凌驾于法律的规定和人民的权利之上。
和英国相比之后,伏尔泰又是多么急切地期待在法国——自己的祖国也能够实现这一自由与安全,要从只有贵族才享有的“特权”下的安全,转变为“法律下的安全”和制度安排上的安全。他举例说:“当在你睡觉时,你能获得保证第二天你醒来时,你的财产还和昨天一样没有丝毫变动的安全;你又获得保证你不会在半夜三更,从你妻子的怀抱里,或从你小孩的拥抱中,被人家拖出去,或驱入沙漠的安全。”为了安全,“你将被按照法律来裁判”,而非是由一种权力来决定。因此,在伏尔泰看来,人类必然为了自己的安全,制订出这样的法律,要从“特权”下的安全转变为“法律下的安全”。
由此引出这样一个核心的问题,这也是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自己的发问:什么是最好的国家和政府?或者说:“你最喜欢在什么国家、哪一种政权之下生活呢?”人们又如何能将“王权”和“特权”下的安全转为“法律下的安全”?
多年来,“安全”这一主题未能够引起学界的关注,其实这是理解启蒙思想家思想的一个重要的维度。同样,《人权宣言》的这一内容,也是探讨启蒙思想与制度安排之间关系的极好个案。如果扩大考察范围的话,其实这也是理解西方文明特性的一种视角,因为无论是在思想家还是政治家那里,他们都将“安全”和消除权力所带来的“恐惧”列为社会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其中著名的表达则有面对法西斯主义的极权统治,1941年1月,美国罗斯福总统提出,人们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贫困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